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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法基础》章节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法基础》章节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①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③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源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保险赔款。

⑥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⑪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⑫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

⑬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⑭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⑮ 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⑯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⑰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⑱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⑲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www.xing528.com)

⑳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㉒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㉓ 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㉔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㉕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㉗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㉘ 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所谓展业成本即营销费。

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㉚ 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㉛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㉜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 万元以下的(含1 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㉝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 元(含8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㉞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所得。

2.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①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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