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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及来源地确定|税法基础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除上述列举的应税所得项目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②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⑤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及来源地确定|税法基础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主要有11 类应税所得项目,纳税人可以比照这些应税所得项目来确定自己的哪些收入是需要纳税的。同时,对非居民纳税人来说,由于其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确定某项收入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显得尤为重要。

1.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① 独生子女补贴;②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 托儿补助费;④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⑤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知识点拨

由于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因此,承包、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应归属的应税所得项目也不一致。

若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若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知识点拨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这两个应税所得项目的区别:(www.xing528.com)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

(2)劳务报酬所得则是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应税所得项目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④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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