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时,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的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为了平衡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
1.扣税范围
消费税共计15 个税目,其中“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摩托车”“涂料”“电池”7 个税目不涉及抵扣问题。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涉及的项目有
① 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⑤ 用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 用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 用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 用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⑨ 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为三轮摩托车)。
2.扣税环节
① 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其已纳税款准予从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www.xing528.com)
需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②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应税消费品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如需进一步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扣税计算
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练习题◆判断
15.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白酒,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例3-12 淮安卷烟厂(一般纳税人)月初库存外购烟丝3 万元,本月又购入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 万元,烟丝全部用于生产成卷烟对外销售,月末结存烟丝1 万元。本月甲类卷烟销售额为34.8 万元(含税),数量为10 箱。请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税率:烟丝30%,甲类卷烟56%、150 元/箱)。
解析:根据税法的规定,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属于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当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3+8-1)×30%=3(万元)。
(2)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34.8÷(1+16%)×56%+10×0.015-3=1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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