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①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a.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 天的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提供劳务的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g.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www.xing528.com)
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为:
a.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b.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c.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d.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规定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③ 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④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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