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的管理规定
①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 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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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收款方应当向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付款方开具专用发票,否则开普通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③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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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2.违反发票管理法的处罚规定
① 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可为50 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行为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②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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