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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增值税减免与优惠政策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点拨按照随军家属就业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税法基础:增值税减免与优惠政策

1.增值税的法定减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 避孕药具和用品。

③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企事业单位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2.“营改增”试点过渡时期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③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⑥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⑧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知识点拨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⑨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⑩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⑪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⑫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⑬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⑭ 个人转让著作权。

⑮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⑯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⑲ 以下利息收入:

a.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b.国家助学贷款。

c.国债、地方政府债。

d.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e.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f.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g.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知识点拨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⑳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㉒下列金融商品的转让收入:

a.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b.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

c.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d.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e.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㉓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㉔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㉕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㉘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㉙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知识点拨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㉚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㉜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㉝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㉞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㉟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㊱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㊲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㊴ 随军家属就业

a.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b.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知识点拨

按照随军家属就业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㊵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a.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b.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①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② 存款利息。(www.xing528.com)

③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⑤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增值税即征即退

①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 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练习题◆单选

19.下列项目中,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有( )。

A.农贸市场批发的农产品

B.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C.外国政府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

D.电厂销售的电力

知识点拨

上述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4)扣减增值税规定

①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a.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b.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 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②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a.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b.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 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知识点拨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5)其他减免项目规定

①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练习题◆判断

20.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知识点拨

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起征点免税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 ~20 000 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500 元(含本数)。

知识点拨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12月31 前,对月销售额2 万元(含本数)~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例2-16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 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咨询服务不含税收入50 000 元,对该个体工商户7月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分析如下:

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 元,该个体工商户7月取得的咨询服务不含税收入为50 000 元,超过起征点,所以要全额征税。

例2-17 宏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6%,按月缴纳增值税,2018年6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16 500 元,该公司2018年7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 万元,增值税额为96 万元。支付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20 万元,增值税额为2 万元。支付装卸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装卸费为3 万元,增值税额为0.18 万元。

(2)购进包装物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 万元,增值税额为0.96 万元。月末,该批包装物尚未运达企业。

(3)基本生产车间委托某机修厂修理设备,以银行存款支出修理费10 万元,增值税额为1.6万元。工厂已收到机修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入不需安装的新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 万元,增值税额为3.2 万元。支付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5 万元,增值税额为0.5 万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5)销售A 型挖掘机10 辆,每辆不含税价60 万元,获得销售价款600 万元,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为96 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6)结转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4 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

(7)将自己生产的3 辆B 型挖掘机对外投资,同期该公司同类产品销售价为每辆不含税价50 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50 万元。

(8)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购进的一批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35 万元,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该批材料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 万元。

(9)公司因为质量问题将上月购买的原材料退回给供货厂家,收回价款4 万元,增值税额为0.64 万元。

要求:计算该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额。

解析:该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分析,确定并计算出具体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1)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96+2+0.18=98.18(万元)

(2)购进包装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0.96(万元)

(3)委托修理支出的修理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6(万元)

(4)购入生产经营用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3.2+0.5=3.7(万元)

(5)销售A 型挖掘机应该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96(万元)

(6)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该缴纳增值税。因为包装物押金是含税价,所以应换算成不含税价后计算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40 000 ÷(1+16%)×16%=5 517.24(元)

(7)将自己生产的B 型挖掘机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150×16%=24(万元)

(8)因管理不善导致购进的原材料发生损失,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5.6(万元)

(9)因质量问题将上月购买的原材料退回给供货方,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额可以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0.64(万元)

第二步:计算本期的销项税额。

本期销项税额=960 000+5 517.24+240 000=1 205 517.24(元)

第三步:计算本期的进项税额。

本期进项税额=981 800+9 600+16 000+37 000-6 400=1 038 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5 600(元)

第四步:计算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

         =1 205 517.24-1 038 000+56 000-16 500=207 01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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