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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障体系建设迈进一大步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海沧区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海沧区文化人才专项资金”,确保对我区文化人才引进工作的专项投入。逐步健全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的保障机制,为各类文化人才在海沧创业提供有力保障。名家工作室自其首次在海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内,前两年对其实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后两年对其实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

实施保障体系建设迈进一大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形成文化人才工作整体合力。重点抓好文化人才规划制定、文化人才政策统筹、文化人才队伍培养、先进典型宣传等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在海沧区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海沧区文化人才专项资金”,确保对我区文化人才引进工作的专项投入。逐步健全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的保障机制,为各类文化人才在海沧创业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切实发挥好文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健全培养机制

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强文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文化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文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输送等保障机制,规范文化人才队伍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利用区委党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平台,对全区文化人才进行全员培训,并通过组织外出学习考察、下基层锻炼等形式,提高文化人才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力求区级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在职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镇(街道、农林场)级宣传文化服务单位在职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村(居)级基层宣传文化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四)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树立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聚焦重大文化项目、重要文化基地建设,拓展创业平台建设,积极为文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做好优秀文化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整合各类宣传资源,有计划、分重点向全社会推出优秀文化人才,不断提升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海沧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和培育暂行办法[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振兴,加快“文化强区”建设,根据《海沧区人才发展五年规划(2012—201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海沧区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化人才办),具体负责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引进程序

第三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的引进对象主要是文化名家、文化优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和文化产业创新创业英才等四类人才(以下简称四类人才),并重点向我区现阶段急需紧缺的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文化产业经营、文化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人才倾斜。

第四条 四类人才以市委宣传部的认定为准,原则上区级不再评审。

第五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的引进程序:

(一)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与我区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并达成合作意向后,由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直接向市专项组申报

(二)经市专项组认定的人才,必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由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持市专项组资格认定书、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区文化人才办进行申报,并经区委宣传部复核后予以认定。

(四)人才的柔性引进按市里的政策执行。柔性引进的文化名家主要通过岗位聘任、项目聘任、客座邀请、定期服务、兼职服务、短期合作等方式,参与我区文化工程建设,为我区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一般每年在我区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工作条件支持

(一)参照市里的政策,对于引进的文化名家,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工作补助;对于引进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工作补助。工作补助经个人申请,专项用于改善人才的工作条件,在规定项目、限额和期限内据实列支。

(二)对于引进的四类人才在我区自主创业的,3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场所租金补助。

(三)对于柔性引进的文化名家,给予相应的名家工作室建设补助。根据引进主体性质的不同,补助标准分为:

1.由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一次性给予工作室建设装修补助经费30万元,工作室资产归政府所有。

2.由企业引进的,企业提供工作室,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一次性给予名家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5万元,工作室资产归企业所有。

(2)名家工作室自其首次在海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内,前两年对其实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后两年对其实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

(3)名家工作室自其首次在海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助,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生活条件保障

对于引进的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25万元的安家补贴;对于引进的文化优才、文化产业创新创业英才在海沧自主创业的,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八条 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就学的,可申请在区属学校各择校一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九条 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条 以上第六条(一)、(二)款及第七、八、九条所称的引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人才。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政策所需经费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信息库和个人档案,做好人才个人简历、学习培训、业务成就、考察考核、奖惩等情况的收集和存储。

第十三条 人才的后续管理和考核工作采用动态管理,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坚持把日常了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区文化人才办每两年对人才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在我区最短服务期限为5年,如人才中途违约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人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沧辖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系统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文化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海沧区村(居、场)文化体育协管员管理考评办法总则(初稿)[5]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基层文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村(居、场)级文化体育协管员制度的通知》(厦海委办〔2007〕2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体育协管员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基层文化体育事业,确保各项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建设的要求。

第三条 海沧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协管员的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镇(街、场)负责所辖村(居、场)文化体育协管员的聘用、考评、工资补贴发放等。海沧农场、第一农场文体协管员工资由文体局拨付至农场,农场负责工资发放、聘用及考评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在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各镇(街、场)领导下,村(居、场)参照网格员的管理方式负责对文化体育协管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文化体育协管员在村居中专职专岗专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免费开放,不招聘兼职人员。

第一节 聘用

第七条 各镇(街、场)负责文化体育协管员的聘用工作,包括报考、考试、聘用、年度考核等。具体流程为:镇(街、场)接受报名→组织笔试→组织面试→通过考试者,镇(街、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到村(居、场)工作→村(居、场)负责日常管理、参与年度考核。所聘用人员报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备案。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提供下列四项材料:本人的求职申请、最高学历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原则上要求应聘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四十五岁以下。优先考虑户籍在本村(居、场)的应聘者。

第九条 考试合格,具有良好政治素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身体健康者方可由主管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条 新录用的文化体育协管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村(居、场)向镇(街、场)提供考察材料。主管部门通过审核、决定录用后,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录用。

第十一条 文化体育协管员服务年龄限至五十五岁。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利用本村(居、场)的文化阵地,普及科学文化体育知识。(www.xing528.com)

第十三条 在村(居、场)“两委”领导下,协助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村(居、场)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体育、节庆民俗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村(居、场)电影放映工作。确保村(居、场)每月都开展统一组织的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 负责做好村(居、场)文化活动室免费开放工作,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开展群众读书活动,协调选送文艺爱好者参加各类文化艺术讲习班(讲座),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第十六条 注意发现当地的文化遗产资源,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设施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现有场所的作用,组织开展“以奖代补”文化休闲、读者服务活动、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参与上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确保户籍人口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8人以上。

第十九条 加强村(居、场)社会体育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类体育协会组织。

第二十条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努力打造全民健身品牌,力争实现“一村(居、场)一品”。

第二十一条 配合当地政府和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的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体育产业

第二十二条 配合当地政府和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做好文明创建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对当地文化市场的监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文化市场动态。

第二十三条 负责做好本村(居、场)农村有线广播的管理、维护、播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节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文化体育协管员每季度例会制度,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主持;例会主要总结上季度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安排本季度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勤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结合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的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调整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天必须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不少于5个小时)。

(二)文化体育协管员的日常考勤由村(居、场)管理,实行月上报制。

(三)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和镇(街)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文化体育协管员的出勤情况,对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情况,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资待遇规定

(一)村(居、场)文化体育协管员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及发放办法,参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社区网格员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的通知》(厦海政办【2013】103号)的要求。

(二)海沧农场、第一农场文化体育协管员工资由农场按月统一发放,村(居)文化体育协管员工资由所属镇(街)按月统一发放。

第四节 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办法

(一)平时考核。各镇(街)文化站、农场在配合抓好村(居、场)文化体育协管员具体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季度对村(居、场)文化体育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将评议情况汇总上报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二)年度考核。各镇(街、场)负责每年度组织一次对村(居、场)文化体育协管员的考核和聘用。村(居、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免费开放、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情况和群众的反馈意见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称职以上的村(居、场)文化体育协管员予以续聘,发放年终考核奖;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经区、镇(街)考勤组检查,对文体协管员负责的村(居)公共文化活动场所无法按时免费开放,脱岗三次以上,群众不满意的给予解聘。

海沦区基层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稿)[6]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基层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全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基层群众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性文艺原创作品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政策透明、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中涉及的各项赛事、展演必须为宣传文化系统所举办。

第六条 奖补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国家、省、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手工技艺、民间艺术表演、体育竞技等)。

(二)基层群众性文化活动:含辖区内各文艺社团、基层群众团体组织开展的广场文化活动、文艺展演、文化培训活动等。

(三)基层群众性文艺原创作品:含各文化单位、登记在册的文艺社团、自发组成的民间文艺团队、村(居、场)文艺表演团队及我区文艺人才原创的各门类文艺节目。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活动类项目依据规模大小给予组织单位奖补,活动人数达300人为小型活动,奖补标准为2000元/场;活动人数达500人为中型活动,奖补标准为4000元/场;活动人数达800人为大型活动,奖补标准为6000元/场。手工技艺及体育竞技类依据参赛或展演级别给予奖补,在市级比赛中获奖,奖补标准为3000元/次,参加市级展演奖补标准为2000元/次;在省级、国家级比赛中获奖,奖补标准为6000元/次,参加省级、国家级展演奖补标准为5000元/次。

(二)群众性文化活动项目:广场文艺活动、群众性自发文艺展演活动类项目依据规模大小给予组织单位奖补,观众或活动人数达500人为小型活动,奖补标准为2000元/场;观众或活动人数达800人为中型活动,奖补标准为4000元/场;观众或活动人数达1000人为大型活动,奖补标准为6000元/场。群众文化培训活动依据参与人数给予组织单位奖补,参与人数(受益人数)达500人以上,奖补标准为3000元/期,参与人数(受益人数)达800人以上,奖补标准为5000元/期;参与人数(受益人数)达千人以上,奖补标准为6000元/期。

(三)基层群众文艺原创作品项目:据原创作品的质量及参赛、展演级别给予创作单位(或个人)奖补。各文化单位、登记在册的文艺社团、自发组成的民间文艺团队、村(居)文艺表演团队及我区文艺人才原创的作品在区级比赛中获奖,奖补标准为2000元;在市级比赛中获奖,奖补标准为4000元;在省级比赛中获奖,奖补标准为6000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奖,奖补标准为8000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依照相关条件填写相关申报资料,提供证明资料(含活动方案、通知、信息报道、图片、影像资料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群众性文化活动项目及登记在册的文艺团队向区文化馆进行申报;未登记在册的群众自发文艺团队及村(居)文艺队伍向所在镇(街)文化站申报。

(三)文化馆及镇(街)文化站须认真核实申报资料,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奖补资金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的几个规范性材料,因找不到可参照的资料,只能从平时的工作经验积累中挖掘出来。

接到这种“大活”,我一开始都很焦虑,文化馆的工作人员接触面窄,视野有限,总觉得这种活不是文化馆人员可以完成的。不得不赶鸭子上架时,我都会在案头上压几天,直到自己有一点清晰的思路才敢把任务往下安排。如果时间紧,就自己写,或者把自己的思路告诉同事,他们写好后我来修改;如果时间不紧,我会给他们几天的时间,然后再一起探讨怎么入手。但也有领会不了领导的意图,又无参照的素材,很长时间都找不到头绪的时候。就比如制定文化发展规划时,因为其他区还没有先例,市里也没有可明确参考的范本,为这个规划,我们馆整整折腾了三个月。因为文本比较大,又迟迟找不到头绪,讨论了好几次,都无法动笔,最后还是对其作分工,丽萍、张洁根据自己熟悉的版块分头写,再由凌琳贯穿和汇总,好不容易出来了,自己也比较满意,但送到领导那里时,发现他要的并不是这样一份材料,而是一个简单的想法。不过,后来在创建国家级公共服务体系时,这份规划倒成为我们区的亮点工作之一。《海沧区村(居、场)文体协管员管理考评办法总则》的制定也事先召开几次各种群体的座谈会,讨论《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待初稿出来后,还要经过各级领导的审核,如今它已成为厦门市文体协管员队伍建设的范本。

【注释】

[1]此文为区分管副区长交办的任务,文化馆牵头完成,起草于2012年12月。

[2]此文为当时区里交给局里,再由局里交办给馆里的任务。起草于2013年9月13日。

[3]此文为区里交办局里的任务,并由文化馆牵头完成。起草于2012年11月,于2013年7月由区两办正式发文。

[4]此文为区里交办局里的任务,由文化馆牵头完成,起草于2012年11月,于2013年7月由区里两办正式发文。

[5]2013年起草,局交办任务,是一份针对文体协管员队伍建设相对详细和规范的管理细则。海沧区文体协管员队伍的聘用、管理、待遇等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

[6]文化馆凌琳起草,2013年12月发布,根据共同缔造的精神,发挥群众参与提供文化产品的积极性而拟定。选送到区里后,对其进行修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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