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4 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 项和第4 项第(2)、(3)、(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 项第(1)、(2)、(3)、(5)、(7)、(9)、(11)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 项第(3)、(5)、(6)、(8)、(9)、(10)、(11)、(12)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 项第(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 项第(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 项第(12)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6 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驾驶员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2.运输局负责对第八条第(二)、(三)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3.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www.xing528.com)
(三)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未通过的具体审核部门。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 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与其正式签约的出租汽车企业委托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车辆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检验。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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