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口岸区域及市区主干道两侧的街道适当位置设置出租车专用候客站。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设置两个以上的出租车专用免费候客车位。
禁止以各种名目非法向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或者阻扰其正常营运活动。禁止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出租车招揽乘车人,扰乱营运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区主、次干道和繁华路段及其他有必要的路段设立临时停车点。在设立黄线标志路段,禁止出租车在非停车点上客或者下客。
第三十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本条例规定制订和健全安全、客运服务监督、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和出租车的管理。出租车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掌握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出租车经营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出租车的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
第三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人不得拒绝载客:
(二)乘车人要求进入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的;
(三)乘车人要求超载行驶的;
(四)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乘车人不愿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乘车人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
(七)乘车人要求将黄色出租车驶往特区外的。
第四十条 老、弱、病、残、孕、幼等特别乘车人租车时,驾驶人应当优先运送;上述人员乘车需要帮助的,驾驶人应当提供帮助。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车可以载明“暂停载客”标志,暂停载客:
(一)驾驶人下班途中;
(二)应召去另一地点接客途中;
(三)车况不良或者驾驶人身体不适,不宜载客的。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营运中,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和向车外抛洒物品。
出租车营运中,驾驶人不得使用对讲机进行与营运业务无关的通话。
第四十四条 外地出租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空车不得驶入特区内;
(二)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载客业务;(www.xing528.com)
(三)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
(四)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车人;
(五)在特区内规定线路上空车返程行驶的,应当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或者司法机关执行紧急公务,可以依法征用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人不得拒绝。
征用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费,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乘车人对驾驶人或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出租车行业协会投诉。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乘车人对驾驶人、经营者的投诉。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乘车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出租车行业协会收到乘车人投诉后,应当登记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者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租车车牌号;
(三)投诉事实和要求。
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况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乘车人投诉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将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机构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意见或者不能证明本人的答辩意见的,由主管机关按照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可以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办理答辩事宜。
第五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主管机关依法检查出租车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扣留出租车和驾驶人的有关证件的,应为当事人出具收据。当事人不得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扣证。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机关检查出租车营运、扣留出租车和驾驶人的有关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人及经营者对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及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出租车驾驶人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行为且影响较大的,或者被评为出租车行业“最佳出租车驾驶人”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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