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
营运牌照实行一证一车制,每一营运牌照应当同其所载明的出租车牌号相符合;营运牌照设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出租车经营者持有,副本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保存备查。
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营运牌照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2000 年12 月1 日以前已经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五十年,2000 年12 月1 日以后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年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1995 年5 月1日起计算。
营运牌照的拍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计划投放拍卖营运牌照数量的最高限额,并于每次具体拍卖日之前六十日公布该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数量。
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三十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
竞得人按照前款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并为该营运牌照所配置的出租车的车主。
第十四条 经营出租车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www.xing528.com)
(三)经营管理及人员素质符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
(四)有足够的固定停车场、位。
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委托、发包或者出租等方式将营运牌照经营权转交符合前款条件的经营者经营;受委托、承包或者承租的经营者,除发包、出租给出租车驾驶人外,不得将营运牌照经营权再行转交他人经营。
出租车驾驶人同期内不得承包、承租两辆以上出租车,并不得转包或者转租。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竞得证明书及缴清营运牌照款的证明;
(四)车辆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办妥道路运输证。
经营者应当在办完以上手续后的三十日内投入营运。
第十七条 配有营运牌照的出租车在经营满两年后,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具体转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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