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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法律制度多元化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租车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例如以P2P 租车为例,其运营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了车主、平台、消费者,而网约车运营中主要包括软件平台与租赁公司、软件平台与劳务派遣公司、软件平台与司机、软件平台与消费者、租赁公司与司机、司机与劳务派遣公司、消费者与司机之间一系列多重的、相互交叉且异常复杂的法律关系。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法律制度多元化

互联网租车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例如以P2P 租车为例,其运营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了车主、平台、消费者,而网约车运营中主要包括软件平台与租赁公司、软件平台与劳务派遣公司、软件平台与司机、软件平台与消费者、租赁公司与司机、司机与劳务派遣公司、消费者与司机之间一系列多重的、相互交叉且异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软件专车平台的主导地位是显而易见的,软件专车平台作为整个法律关系的主线,支配着多个法律关系:软件专车平台通过与提供车辆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形成合同关系;软件专车平台通过与提供驾驶员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形成合同关系;软件专车平台与驾驶员形成劳务关系;软件专车平台通过App客户端与消费者达成消费合同关系;另外,消费者与驾驶员之间是通过劳务派遣相联系的,但其实质为消费关系。

在专车运行模式中,表面上,消费者与驾驶员及车辆之间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但实质上,在多个主体的相互交叉作用下产生了多层面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与驾驶员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消费者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形成了汽车租赁合同关系;消费者与软件专车平台之间形成信息合同关系等。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下,在成功规避法律的同时,也产生了表象与实质的不一致,形式与内容的分离,如按照四方协议,平台公司只是一个信息中介,而非承运人,但其拥有利用该平台向进行约车的所有乘客进行三项交易综合定价的权利。按照四方协议,车辆和司机都是乘客租赁和雇佣的,这意味着整个出行过程发生意外事故或风险时,责任主体是乘客,乘客不但本身得不到任何赔偿,并且还需要对车辆或者司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当乘客下载打车软件时及利用打车软件下单时,往往并未得到对这一责任的醒目提示,导致多数乘客对于自己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地位并不了解,甚至误导。这种情况下,一旦在多元主体之间产生纠纷,必然导致维权成本的提高和维权效率的低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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