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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委审议报告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体现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有利于人民参与司法活动,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委审议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体现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有利于人民参与司法活动,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关诉讼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都有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更好体现人民司法的性质,增强司法公信,建议保留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实践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公证员、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在草案中增加上述内容。

三、草案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提升司法公信,建议将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选荐、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选任工作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四、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学者建议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增加“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二是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增加“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五、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补助、支出费用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建议扩大补助的范围、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有的建议取消有关保险的规定,有的建议法律中只作原则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对相关补助只作原则规定;并增加规定: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www.xing528.com)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1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部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司法实践需要,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完善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规则、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和经验,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已基本成熟,应尽早出台。有的会议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前作出的关于授权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将于2018年5月期满,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已经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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