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在公司设立中,出资人的出资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即交付,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如果其他出资人按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按期缴纳出资,债权出资人未按期缴纳,根据《公司法》规定[9],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债权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这种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债权出资的交付方式是向公司交付债权凭证,证券化债权通过背书[10],其他合同债权的交付由出资人向公司交付合同,只要交付了债权凭证,债权人就完成了缴纳出资。但在债权人缴纳的债权凭证无真实债权的情况下,债权出资人就要补缴出资和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1]。这是出资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依此规定,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主体包括出资人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出资人)。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出资人)的连带责任应当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即只有出资人无力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时,才应由其他股东(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毫无疑问,债权出资的出资人,也应承担这种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债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债权出资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所出资债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虚假的债权出资、以无效的合同债权出资、以可撤销的合同债权出资而该合同债权被撤销等。一旦出现这些情形,出资人所出资的债权价值落空,也就是出所资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由债权出资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如果债权出资人无力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则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向债权出资人进行追偿,债权出资人应当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股东(出资人)进行赔偿。债权出资人对承担资本充实连带责任的其他出资人所承担的责任,仍然属于违约责任。(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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