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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债权出资的实践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的设立人为设立公司,完全遵行市场规则以债权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为增加注册资本由公司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允许出资人以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制度改革实践中不断得到运用。甚至已经突破了内资公司的限制,而出现了外商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案例,如宁波市,于2012年2月出现了首家“债权转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比如,公司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第三人借款,之后第三人以借款形成的债权对公司形成出资。

公司法中债权出资的实践研究

公司的设立人为设立公司,完全遵行市场规则以债权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为增加注册资本由公司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允许出资人以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制度改革实践中不断得到运用。这种方式的债权出资,在国有企业之外的各种公司运行中屡见不鲜。它既没有国家政策主导,也没有种种支持与优惠措施,完全由各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商事原则进行,如果把这种形式的债权出资也用“债转股”来定义的话,这是一种真正意义的“市场化债转股”。

上市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90)在2009年的一个合同中,作为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补充,签订了债权出资的条款。2009年11月18日,上市公司金智科技发布委托贷款公告,公司委托某股份制银行向金厦公司提供4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4个月,用于金厦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此后,2009年11月20日,金智科技控股股东金智投资与金厦公司及担保公司签订委托贷款补充协议。按照委托贷款补充协议规定,金厦公司逾期未还款,借款方可将贷款本金和利息作价对金厦公司增资入股,或者按1.5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金厦公司8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来冲抵。

上市公司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728),其前身为台山市台城制药有限公司,2002年5月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是380万元,截至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时的注册资本是7500万元。在上市前的历次增资过程中,以债权形式出资的资金额累计达4136.16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高达55.15%,占台城制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总注册资本6800万元的60.83%。(www.xing528.com)

在国家和地方关于“债权转股权”的规定出台后,各地的债权出资呈现出风起云涌、精彩纷呈的发展趋势。如浙江省2010年4月27日颁布《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不久,浙江即出现了首家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福建省石狮地区早在2010年就作为泉州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一个试点,率先推出了此类债权出资登记业务。当时,石狮就有一家码头储运企业率先以债权出资的方式,顺利增加资本5000万元,成为全省首家以债权出资的“债转股”公司。2012年国家工商局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泉州市又出现了首家按此规定规范运作的债权出资公司。甚至已经突破了内资公司的限制,而出现了外商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案例,如宁波市,于2012年2月出现了首家“债权转股权”外商投资企业。

在公司登记活动中,常见的债权转股权作为出资的类型有:(1)股东将作为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以外的债权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债权转股权。常见的是国有企业历年来未记录注册资本的划拨进行的债权。房地产母公司对子公司持有的土地应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债权,也是一种比较通用的形式。(2)投资人把财产以非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转移给了公司而形成的债权转股权。比如,某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刚成立时,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把它持有的知识产权过户给了公司,并约定等到公司发展之后再转让,这是以转让的形式形成的债权出资。(3)公司原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把合法享受的对这个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比如,公司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第三人借款,之后第三人以借款形成的债权对公司形成出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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