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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界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诈骗罪属于数额犯,法律要求必须是诈骗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条件。(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刑法的上述规定结束了刑法理论界处理保险诈骗罪的争论。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区分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看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较大。保险诈骗罪属于数额犯,法律要求必须是诈骗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都希望保险公司能多给点保险金,补偿所受损失,因而对损害结果说得严重些,对个人的责任说得少些,但只要不是故意虚构事实,编造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只有轻微保险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2.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并非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其行为依法构成他罪,则以他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所采取的方法或结果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则行为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前者是从后者分离出来的,是后者的特殊形式,因而具有后者的一般特性。但二者仍有区别,表现在: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前者还侵犯了国家保险管理制度。②客观方面不同。尽管二者均表现为一个“骗”字,但后者行为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特点,而前者仅为刑法第198 条所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③主体不同。后者为一般主体,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亦可成为其主体。(www.xing528.com)

(三)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由于保险诈骗罪涉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可能有时触犯其他罪名,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刑法198条第2款也规定:“有前款第4项、第5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同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可能对被保险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等方式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后又进行诈骗保险金的,是两个行为,两个故意,应构成两个罪。刑法的上述规定结束了刑法理论界处理保险诈骗罪的争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理论上对牵连犯应采用吸收原则,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刑法明确规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与牵连犯罪一般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有所不同,适用时应注意。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

刑法198条第4款是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在保险诈骗犯罪中,除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外,这些人在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过程中,有时还往往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相互勾结,利用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保险事故调查的工作便利,让其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进行诈骗活动提供条件,对于这些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参与保险事故调查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他们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书及财产评估报告对是否赔付以及赔付保险金的数额有直接的影响,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应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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