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金融秩序,犯罪对象是保险金。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不能构成本罪。
首先,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保险金,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只有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事故或者指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才支付约定的保险金。如果没有发生约定的事故或者情况,则保险公司不赔偿保险金,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也不返还,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属于公司的财产。此外,保险诈骗罪也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保险的交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千家万户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巨大的保险基金在未赔付之前可以作为信贷基金投入经济建设中去。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所以,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2.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核心,当事人所进行的保险活动都是围绕保险标的而展开的。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类别。所谓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发生事故、但并未投保的保险对象作为已经投保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索赔的行为。“骗取保险金”是指已经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已经向受益人支付了保险金,属结果犯,未遂不构成本罪。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投保人“无中生有”,如某地一农民“无车投保”,该农民将一辆已报废的车子户口投保后,谎称在外地被犯罪分子抢劫,索赔10 万元;有的“先出险而后投保”,如某乡镇企业发生重大火灾,财产损失惨重,为了转嫁损失,于次日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后报出险,并把出险日期说成是投保以后第3 日,企图骗取保险金;还有的“偷梁换柱”,如四川某县运输户段某驾驶的一辆华山牌农用车撞在公路边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 万多元,在后悔当初没参加车辆保险后,找到另一个朋友李某,恳请李某将自己的保险证和拖拉机牌照借给他,在与李某调换牌照后,向保险公司骗赔。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里的“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以存在真实的保险合同为前提的,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为了逃避责任骗取保险金或取得更多的保险金,编造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约定是有条件的,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我国有关保险法规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某种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及除外条款,在许多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及是否予以理赔的重要依据。
编造事故原因,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明知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不予赔偿的情况,但为了达到骗赔的目的而隐瞒事实真相,把事故说成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酒后驾车或无有效驾驶证等行为不负赔偿责任。有的投保人为转嫁责任,而编造非酒后开车或有证驾驶,以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程度,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把保险事故的损失夸大,以骗取更多的保险金。例如,某人参加保险后,因交通事故住院,住院医药费为583.26 元,他为从保险公司多得到赔付保险金,将单据改为5583.26元则属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的行为,其骗取的数额为5000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多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果没有得逞,则不构成本罪,但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例如,安徽合肥某厂自称一辆货车在广东某县出险,要求理赔9750元,并附有“某县保险支公司”和广东某县交警大队的证明材料。经查,广东省根本没有该县,其证明材料上的几枚公章也是伪造的。(www.xing528.com)
另外,行为人把保险期外的事故编造成保险期内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也属此类犯罪行为。保险合同是有期限的,保险公司只对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因而保险期满后发生事故的,不是保险事故。行为人故意编造事故日期,谎称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也是保险诈骗犯罪。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里是指投保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现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他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就成为不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一种手段。例如,黑龙江省李某,与他人合伙花8000 元买了一台旧卡车,事后以3.5万元价格去保险公司投保。为诈取这笔保险金,李某与齐某合谋,李某以给亲戚送货为名将车开出,当晚8 时许,李某故意将车停在火车站附近一家餐馆旁,便进屋吃饭,随后齐某按计划偷偷将车开到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然后下车跑掉,后来该汽车与火车相撞,造成铁路中断,经济损失惨重,后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6万元人民币。该案中,李某就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种情况发生于人寿保险中。因为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一种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害或发生疾病为赔付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会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称“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以上五种情形,其行为主体是有区别的,这主要是根据保险活动的各个阶段的特点和保险当事人参与保险活动的情况来确定。只要属于这五种情形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构成,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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