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以国家信用作担保的、在特定时间内偿付本息的一种有价证券,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必然侵犯国家、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破坏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本罪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的有价证券,是指伪照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票面、颜色、形状,采用各种方法制作的假有价证券。所谓变造的有价证券,是指在真有价证券的基础上,经过挖补、剪贴、涂改等手法改变原票面面额的伪有价证券。这里所称“使用”,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兑换现金、设立抵押、提供担保、抵销债务以及从事其他金融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只要具备使用行为之一,且诈骗数额较大,即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www.xing528.com)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但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仍故意进行使用,进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是一种典型的明知故犯。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被告人李某,得知其小学同学王某刑满释放后,以伪造、倒卖国库券为常业,发了不义之财,十分羡慕,即去找到王某。王某显得很讲义气,说:“你从我这借100 张国库券去卖,到时只要还我20 张(100 元面值)就行了。”李某明知这100 张100 元面值的国库券是伪造的,仍到处兜售这100 张假国库券,后被抓获。本案中,李某主观上明知倒卖国库券是违法的,而且也明知王某借给他的1 万元国库券是伪造的,但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而仍然去卖,这是一种基于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符合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因此,李某使用伪造国库券去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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