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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金融犯罪论》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信用证诈骗与其他诈骗犯罪在手段上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且危害更大,为了更有力地打击信用证诈骗活动,1995 年《决定》将其从1979 年刑法第151 条、第152 条规定的一般诈骗罪中单立出来,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信用证诈骗罪:《金融犯罪论》解析

所谓信用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信用证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为出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条件之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者支付银行支付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凭证。它实质上是银行做了买卖双方间的保证人,以银行的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先由买方将货款交存于开户银行,由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再由卖方依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①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上的认证;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信用证不仅为信用证买卖双方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保障,同时还为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但由于信用证方式强调单证相符和进行书面上的认定,这一点常常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或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文件,或骗取信用证,或以其他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中国银行的国内外分行都发现了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现象,诈骗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国内不法分子诈骗外国公司和银行的,也有境外的不法商人诈骗我国公司和银行的,行骗金额巨大,一般都在几百万甚至上亿美元,给被骗的公司和银行造成了严重损失。由于信用证诈骗与其他诈骗犯罪在手段上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且危害更大,为了更有力地打击信用证诈骗活动,1995 年《决定》将其从1979 年刑法第151 条、第152 条规定的一般诈骗罪中单立出来,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1997 年刑法第195 条吸收了《决定》第13条的内容,并作了三处修改:①在“没收财产”前增加规定了“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种类及幅度;②将该条死刑的规定并入刑法第199条中;③把该条第2款关于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统一并入刑法第200 条中。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本罪死刑的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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