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犯罪的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企业大量利用外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有一些外国不法商人,利用我国公民票据知识比较缺乏和部分人盲目相信外商的心理,以金融票据为手段,大肆作案,骗取我国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财物。对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而外国人利用票据诈骗我国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财物的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所以,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法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区分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如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有的人因工作疏忽大意或者极端不负责任,因业务不熟或者对票据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因而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实施了有关违反票据法规的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因此而非法获得了财物,对此,不能以票据诈骗罪论处。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①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②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③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的;④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⑤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⑥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www.xing528.com)
2.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票据诈骗罪属数额犯,只有行为人实施票据诈骗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票据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它具有普通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包含于广义的诈骗罪之中,二者具有法条竞合关系。但它们又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表现在:①侵犯的客体不同。普通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②客观方面不同。普通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4 条所列举的情形,其诈骗手段是特定的。
2.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票据诈骗罪所惩治的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或者只有使用伪造、变造金融票据行为的,分别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论处。但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行为与使用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然后再使用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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