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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法律特征:金融犯罪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贷款诈骗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贷款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贷款。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的主要法定形式: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近年来,利用假引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手续费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也是信贷诈骗分子最为常用的手段。

贷款诈骗罪的法律特征:金融犯罪研究

贷款诈骗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贷款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贷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或者使用虚假材料等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的主要法定形式:

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近年来,利用假引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手续费的情况屡有发生。犯罪分子一般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寻找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诚恳”地说明某国或某地区有资金若干万元,或有创造高额利润的生产项目,条件是引进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或自有资金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而自己目前没有这个实力,所以,如能从银行贷款若干,就能引进这笔资金或项目;资金项目引进后,可立即筹建或投入生产,并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等等,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为证实自己所言不虚,行为人往往拿着伪造的引资意向书、项目意向书,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或某领导的签字,请求银行放货。例如,某年某县一乡镇企业老板,拿着一份与台胞兴办年产20万吨净水剂,总投资为3000 万元的合作意向书,请求该县工商银行贷款100 万元。银行为稳妥起见,决定分两次放贷。在第一次贷出50 万元后不久,发现引资和合作项目是一个骗局,立即采取措施追回了第一批贷款。又如,某年上海某银行接到北京某公司的邀请书,称已在国外集资100 亿美元,经批准存入北京某银行,上海的银行如要接受利率很低、条件优惠的上述资金,需交一定手续费或向其指定单位、个人发放贷款。后经查明,这也完全是一个骗局。

第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向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发放各种贷款时,离不开对贷款用途和投向的审查,因而有无经济合同,是能否取得贷款的重要条件。然而,许多银行在审查经济合同时,往往只注重合同中标的的数量、价格、金额,能获得多少利润,何时能偿还贷款等纯数字上内容,很少怀疑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某犯罪分子伪造江苏省某公司使用出口借贷合同,并以此虚假的经济合同向上海市某银行申请300 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司法实践中,为骗取贷款而伪造的经济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伪造对方单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②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订立实际上不准备履行的合同;③利用原来签订的现已失效的合同,更改时间后,充当新的合同。

第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是指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的文件,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营业执照等。司法实践中,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②虚假的营业执照;③虚假的法人代表委托书;④虚假的担保书;⑤虚假的财务报告,等等。例如,某县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前,通过关系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个虚假的验资证明书,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了《营业执照》,用该执照向人民银行申办了《贷款证》,然后用《贷款证》在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之后便人去钱空。

第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所谓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债务而提供的担保财产,包括法律规定可以作抵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也是犯罪分子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常用手段。例如,个体经营户蒋某来到县农行申请贷款10万元,农行同意以抵押方式放贷。蒋某称自己在县城有房屋一幢,价值10多万元。农行看到房产证后便贷给他10万元。后贷款到期,蒋某拒不偿还,农行便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房屋根本就不存在,原来房产证是蒋某伪造的。

第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诈骗贷款的方法。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企业以母体裂变的手段拒不还贷。一些企业采取母体裂变的手段,弄死一块搞活一块,变相甩开银行债务。其方法是,把产品有竞争力的车间、分厂分离出去,另立炉灶。新组建的这些子式企业只分得资产,而不负担银行债务,把大块银行债务全部丢到名存实亡的老企业身上;新企业则以新法人身份公开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另择银行开立账户,使老企业日渐消亡。当银行上门讨债时,原单位已不复存在,使银行贷款无法收回,形成长期死滞贷款。例如,某无线电元件厂有甲、乙、丙三个车间,其中甲、乙两个车间效益差,丙车间拥有用500 万元贷款从国外引进的先进设备,其效益占全厂效益的80%。该厂申请在丙车间进行股份制试点,实行单独核算,对个人股既付利息,又分红利,最后还本。这样一来,丙车间的盈利只够用于发放个人股息及分红,甲、乙两车间的亏损和丙车间的设备贷款都挂在集体的账上,最终该厂年终报表上反映出来的是红字。当银行找厂长谈归还贷款的事时,厂长便以股份制为由搪塞应付,拒不归还。

(2)以假货币作抵押骗取贷款。例如,某犯罪分子携带10万美元的假钞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由于涉及的金额巨大,引起银行经办人员的警觉而被查获。

(3)拉拢和收买银行职员骗取贷款。这也是信贷诈骗分子最为常用的手段。一些信贷人员正是在诈骗分子贿赂、腐蚀下,放松了警惕,丧失了原则,为犯罪分子诈骗贷款提供了方便。例如,原籍广东省的程某,是常州市某行戚墅堰办事处的一家开户单位KK新世纪歌舞厅的承包人。他在承包歌舞厅几年的过程中,对信贷人员施尽了各种诈骗手段,首先是拉拢一般信贷人员,采用诸如请吃请喝、送礼等小恩小惠的手段,博得该办事处人员的好感,从中获得小额贷款,狡猾的程某都做到按期归还,这样既取得了信贷人员的信任,又借此打通了同该办事处主任刘某的关系。接着,他便采用收买手段,向刘某的家属多次行贿。刘某在多次受贿后,越权批准了程某向该办事处提出借款400 余万元的申请,一起蓄谋已久的贷款诈骗终于得逞。程某在取得贷款后,立即将钱款全部转移到广东等地,并悄悄逃跑。

另外,本罪属数额犯。只有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见本节之“四”。

3.关于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93条、第200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实践中,一些企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不仅会给国家的信贷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会对整个经济生活健康有序的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第一,部分亏损企业采用多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银行贷款,其主要方式是:

(1)虚假项目骗贷。一些企业为了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将本不属于信贷支持的重复项目、市场饱和产品假借新项目名义,向银行贷款。为促成贷款,由少数领导在特定的场合和条件下筛选确定名义项目,并千方百计杜撰可行性报告,甚至煞有介事地到类似厂家进行走马观花的考察。如果银行信贷部门对所谓的“可行性报告”不进行市场调查咨询,不进行科学的论证,只是凭经验在投资总额中给予一定折扣,自然就钻进了对方的项目圈套,最终必致贷款沉淀。

(2)虚盈实亏骗贷。利润是反映一个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量化指标,也是银行预测贷款风险能否贷款的指标之一。骗贷者为了取得信贷支持,便责成财务人员在账务上做文章,在成本核算上该摊的不摊,该提的不提,该报的不报,把一些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隐藏在相应科目中,或把有些损失转在待摊费用、应收账款之中,不把损失摆在账面上,从报表和账本上看不出损失数字。有的虽把损失摆了出来,但不走利润科目,不冲减利润,而是把损失摆在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或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上,构成账面的虚假盈利,降低账面上的投资风险,诱使银行发放贷款。(www.xing528.com)

(3)虚置资产骗贷,亦称为账面产权虚置骗贷。企业有效资产的多寡是衡量贷款物资保证的一个重要参数,有效资产越多,贷款便越安全。而骗贷者为了骗贷得逞,常常在秘而不宣的情况下,在账面上搞起“数字游戏”,一是通过增大账面存款来增加流动资产,提高流动比率;二是通过增加账面固定资产,提高不动产贷款保证系数;三是通过增加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来降低总资产负债率;四是通过减少账面待处理资产的比重,来增加有效资产比重。对于这部分虚置的资产,由于银行部门对企业的家底一时难以盘查核实,故欺骗性更大。

(4)虚拟担保骗贷。贷款担保是银行为了保障信贷资金不受损失而被动地构筑起的“第二道防线”,然而再严密的防线也有“疵点”,骗贷者在第三方的责任担保上做文章。其形式有:①无收益的行政机关搞经济担保;②鞭长莫及的异地担保;③双方或各方举债的互保或连环保;④以小保大的超负荷担保;⑤非经济法人的法盲担保。所有这些,构成了名为担保、实为虚假担保,从而达到向银行骗贷的目的。

(5)虚设抵押骗贷。抵押贷款是借款者向银行提供产权属于自己的财产作为还款保证,在当前企业多元化、高比例负债的情况下,由于抵押物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范围以内,因此,较其他几种贷款方式更能保障贷款的安全,也是目前较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但由于抵押的手续不够完善,让骗贷者钻了空子。有的以模糊的财产作抵押,而不论是有效的资产还是无效的资产,均设定为抵押物;有的是以模糊的产权作抵押,不论抵押物产权归属如何,只要在借贷者手中,均拿来作抵押;也不论其抵押物变现能力如何,其价值有多高,统统以账面值作抵押,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由此造成了抵押物的财产不实、抵押物不明、产权不清、估价不准、手续不全。

(6)虚造法人骗贷。骗贷者利用金融业间不规范竞争的漏洞,利用行际间的空间差,以假证件、假印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工厂的营业执照;也有的利用关停并转企业的名义到处与银行的经济实体订立合同;也有的是以本单位的福利部门名义开户,不但骗取现金货物,更多的是骗取贷款。

(7)虚存实贷骗贷。吸收资金是银行的“立行之本”,而吸收低成本资金更是银行提高效益的一个根本途径。“存一贷二,或存一贷三”,更是银行拉拢客户的措施之一。而骗贷者正是看中了存贷款的差额,将少量的资金存入银行,就可获得较存款多出2~3倍的贷款,即使贷款到期不还款,最多也只是以少量的存款冲减一成的贷款本息,从而造成另外部分的贷款形成逾期甚至呆滞。存款是假,骗贷是真,损失的最终还是银行。

第二,一些企业单位采用欺骗的手段从银行贷款后,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有的任意挥霍处置,有的把贷款作为奖金分发给职工,以保持其表面上的“繁荣和兴旺”;有的亏损企业采用各种手段转移企业资产,悬空银行贷款,故意逃债、废债,给国家信贷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其逃债、废债的主要方式有:

(1)划小核算单位,架空银行债务。一种是采取“大厂生小厂”的办法,即将原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划分为若干个独立核算的小企业。原有的母体企业资产随之分割,成为“空壳”,而银行债务则全部由母体企业承担。另一种采取“分厂不分家的办法”,即企业内部分设多个二级分厂,划分小核算单位分屏而治,但各分厂的生产经营仍由原企业统管并操纵,原企业利用各分厂来分流资产,架空银行债务。

(2)企业改头换面,悬空银行债务。这种做法是将原厂更名,一套原班人马,打出两块厂牌,正常生产经营以新厂名义进行,老债务仍挂在原厂;同时,抽出几个富余人员组成原厂的“留守班子”,抵挡各方债主讨债,实际上原厂已变成一块不值钱的空招牌,从而将银行贷款“束之高阁”。

(3)资金体外循环,逃避银行债务。采取一家银行贷款,多家银行开户的办法,将销售收入不进贷款银行或少进贷款银行,搞资金体外循环,使银行无法从其账户上扣收到期的贷款和应付的利息。

(4)实施“假破产”,摆脱银行债务。一是企业宣布破产后,其有效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召集原厂职工带资进厂或入股经营,所不同的是银行债务被废除;二是企业“破产不停产”,只是履行法律手续,当一个还在生产的亏损企业走完破产这一程序后,一下子变成了没有任何债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将破产企业贱价甩卖,使银行债务按清偿程序得不到清偿而废掉,使破产走完过场后,企业改头换面重新恢复生产。

(5)分割、变卖资产,侵蚀银行债务。一些无力摆脱生产经营困境的困难企业,在一时没有申请得到新增贷款的情况下,由过去的坐吃企业资产改为偷吃企业资产,先是变卖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后变卖机器设备,有的甚至发展到变卖厂房和地皮,银行债务被侵蚀一空。

(6)企业蛮横无礼,抵赖银行债务。部分企业在申请贷款时讲得天花乱坠,甚至搬出行政压力,贷款一旦到手便判若两人。贷款到期不主动归还,所欠的利息不主动偿付,银行上门催收,企业要么避而不见,要么理直气壮地赖账。法人代表变更了的,还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由赖账。

综上,单位贷款诈骗与自然人贷款诈骗相比,因其往往为“合法形式”所掩盖,因而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因此,不应将单位排除在贷款诈骗罪主体之外,而应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明知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非法的,但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而仍然继续实施欺诈行为;二是欺诈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诈手段,也不构成本罪,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处理。可见,贷款诈骗罪是行为人欺诈行为与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复合,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①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②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③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④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⑤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⑥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⑦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⑧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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