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金融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信用卡及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共8个罪名,它们分别规定在刑法第192条至第200条。
金融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犯罪目标由一般单位或者个人转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犯罪手段由单一转向多元,由分散作案向集团化和高科技化发展,犯罪数额越来越大。这些金融诈骗犯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而1979年刑法并没有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而且将仅有的普通诈骗罪也列入“侵犯财产罪”。由于财产犯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这就很难将经济活动中的各类诈骗犯罪,尤其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的特点反映出来,也难于或者不利于对这类既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作出严厉的、更为适当的制裁。鉴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和1979年刑法的不适应性,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7 个新罪名。1997 年刑法在充分吸收《决定》内容的基础上,增设了有价证券诈骗罪,并将金融诈骗罪单独列节,规定在第192条至第200条,从而使我国关于金融诈骗罪的刑事立法更趋完善。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第199 条,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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