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据管理制度,也侵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犯罪对象必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这里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担保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或者以诈骗、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必须从内容和形式对票据予以严格审查,对不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不得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应审查的主要内容是:①票据上的签章、签名有无或是否真实有效;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必须同时记载,二者是否一致;③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④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⑤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⑥票据上关于承兑、付款、保证的内容的记载是否完整、真实,等等。凡是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属于无效票据,一律不得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对违法票据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承兑、付款、保证”是票据业务的三种方式。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或担保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行为人只要对违法的票据实施承兑、付款、保证中的一种行为,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www.xing528.com)
(3)造成了重大损失。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不是造成较大损失或一般损失。依据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45 条之规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 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漠不关心、放任造成损失这种间接故意,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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