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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违规金融票证罪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但如果上述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违反规定,则是违法行为。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本罪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第一,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

金融犯罪论:违规金融票证罪的法律特征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不仅破坏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金融业务活动遭到破坏,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了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不作为不能构成本罪。这里所指的“金融票证”有其特定范围。根据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和资信证明。

(2)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但如果上述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违反规定,则是违法行为。这里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本罪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第一,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应卖方的要求开具的,保证买方有支付能力的一种凭证,按用途可分为商业信用证和旅行信用证。商业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银行用以保证本国进口商有支付能力的凭证,旅行信用证则用于支付旅行和日常的费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信用证中规定的各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承诺和约定。信用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义务后,银行就必须保证付款。同时,银行还要承担买方信用不佳或破产倒闭的风险。可见,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银行担保的性质,一般更为安全、可靠。为了保证银行利益不受损失,银行对信用证的开立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如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必须确认他能够从申请人那里得到这笔款项。因此,开证行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该证金额的资金,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对抵押物的价值及权属、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或者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进行审查。行为人在出具信用证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如申请人的账户中没有足够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但开证人员却不加以调查,或者轻信申请人的允诺,轻率地开出信用证;有的行为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严格审查,收进易变质或价格波动大的担保品,结果损失发生后,担保品不易变卖,起不到补偿的作用;有的行为人根本就不管担保品的价值是否足够抵偿不足的资金,或根本就不审查保证人的信用、资金充足与否,随随便便就开出了信用证;有的行为人对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尚未要求完备,便草草从事。总之,只要行为人在出具信用证时没有严格遵守关于开立信用证的规定,就属于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的行为。

第二,违反规定出具保函。保函作为银行以其自身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是一种主要的银行资信文件。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业务只限于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此项业务。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①申请人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主体,资信情况怎样;②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内是否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义务;③所担保的项目是否可行,配套资金、原材料等是否已全部落实,市场情况如何;④申请人是否已落实好严格的担保或反担保;⑤保函条款是否齐备、明确,有无文字风险;⑥保函内容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一致,等等。银行只有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查无误并经报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出保函。然而,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查时麻痹大意,或是对所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担保期内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予以充分考虑;或是没有明确申请人的责任义务;或是忽略了保函内容与合同有关条款的出入;有的未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反担保人或充足的抵押物;还有的未经报批获准就擅自出具了保函。这些都是违反规定出具保函的行为。例如,罪犯王某,原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某区支行行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商贸部财务总监汪某的贿赂,违反规定为汪某贷款、拆借几笔资金,其中在为该商贸部拆借3000万元时,拆借方曾对该商贸部的偿还能力和信誉等问题提出疑问,但王某却以行长职权包揽审批权,违反银行规定,以该行的名义给该商贸部出具担保函,以致造成贷出款项无法追回的重大损失。(www.xing528.com)

第三,违反规定出具票据。这里的“票据”,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是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然后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签发汇票,需要汇款人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签发银行审查委托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后,应收受汇款人所交存的资金款项。未收受款项,银行不得签发汇票。银行本票是由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签发本票,应由需利用银行本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银行收到申请书后,应审查其填写是否正确,并在收妥款项后,根据申请书签发本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这就要求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和存入的资金数额进行审查。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在需利用票据的申请人没有交付充足的资金或存入足够的存款前,就给申请人签发或出具了票据,属于违法行为。

第四,违反规定出具存单。存单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即存款单。银行为他人出具存单,应以存款人在本行有存款为前提,且存单上的金额应与存款人的存款金额相一致。否则,即为违反规定出具存单。

第五,违反规定出具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是指证明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经济实力的文件。广义地讲,票据、存单、房契以及其他各种产权证明等,都是该财产所有人的资信证明。此外,由银行出具的有关财产方面的委托书、协议书意向书等,也都能成为持有人的资信证明。在经济交往中,为了增加交易的诚实性和可信度,减少不应有的风险,交易双方要互相了解双方的资信情况。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愿意与经济实力强、资信可靠的交易方做生意,以此来降低风险。此时,人们往往求助于银行,由银行提供其客户的资信情报。银行则应在了解客户真实的经济状况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据实出具证明。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没有查清客户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出具资信证明,则会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在司法实践中,诈骗分子的惯常手法大多比较隐蔽,由于他们不可能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有大笔资金,因而他们一般不会要求银行直接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往往只是要求银行出具涉及财产方面的所谓委托书、协议书、意向书等。这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只需出具纸质文件,并不承担任何风险。所以,有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查清客户的真实经济情况就随便出具资信证明。虽然银行单纯出具一份资信证明并不会触及银行的利益,但诈骗分子一旦得到盖有银行公章的资信证明,就可以利用银行的信用到处行骗,往往给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五种行为方式是选择性的,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的行为要件。

(3)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要求“情节严重”。这是《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 年刑法做出的修改(修改的理由,前已述及)。也就是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轻微,则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可以是出于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是故意的,但也可能是由于业务不熟过失所致;对损失后果的发生只能是过失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间接故意,但不能是希望造成损失发生的直接故意。如果是直接故意,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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