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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概念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是证券、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危害最大的“三大违法交易行为”,为各国证券法律所禁止。

金融犯罪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概念解析

所谓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是证券、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危害最大的“三大违法交易行为”,为各国证券法律所禁止。我国《证券法》“总则”第5 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刑法对“三大违法交易行为”分别规定了罪名,即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操纵市场行为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由于欺诈投资者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所以,立法机关根据行为主体、行为表现方式、危害大小作了不同处理。(www.xing528.com)

近年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大都开展了投资理财业务或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手中拥有大量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是代客投资理财和客户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据权威部门估算,目前我国基金户开户数超过1.6 亿,扣除重复计算,估计约有5000 万基金持有人。金融机构投资理财和资产管理的客户资金仅投资在证券市场的就有大约几万亿元人民币。这些客户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居民的银行储蓄。老百姓把多年的积蓄拿出来购买基金等金融机构推出的代客理财产品,把自己资产的一部分交由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是为了获取盈利。在投资理财和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本应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为客户利益尽职尽责,履行诚实信用、忠实勤勉的义务,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一些基金公司、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机构经理、操盘手,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获利,使个人以相对极低的成本牟取暴利。这种行为目前在基金、证券行业表现尤其突出。由于公募基金有数以百亿甚至千亿的资金优势作后盾,基金的获利率相当高,其利润来源中的大部分其实是对基金资产(就是基民的资金)的转移。这样操作的结果是,一些基金公司手中所管理的客户资金没赚着钱,而金融机构的少数从业人员却赚个钵满盆满。老百姓原本指望成为理财工具的基金,成了吞噬百姓财富的“老虎机”,成为一些资产管理机构的少数从业人员利用客户资金为自己或其亲朋好友赚取暴利的一种工具。这种现象是我国目前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市场的一大顽疾,在基金证券市场比较普遍。它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损害金融行业信誉,从而影响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损害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利益,如不严惩,将会严重影响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刑法第181 条,扩大了本罪的主体范围,体现了加大打击这类犯罪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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