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尤其是信息管理制度,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等舞弊行为而制定,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虚假信息到处传播误导投资者而设立。本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从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形式破坏了国家的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行为表现是:①必须实施了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两个行为,只实施了编造行为而未加以传播,或只有传播行为但所传播的不是自己所编造的虚假信息,均不构成本罪。所谓“编造”,是指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所谓“传播”,是指通过口头、信函、报刊、声像、电脑网络或其他形式把编造的虚假信息提供给他人或对不特定的人进行散布。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直接传播,也可以是通过各种途径间接传播,如撰写股评文章在报刊发表,唆使、贿买股评人员在股市分析中散布虚假信息,发行人通过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件向社会公开提供虚假信息。②编造并传播的必须是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这是本罪与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所构成的犯罪的区别所在。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例如,有关官方重大政策变化的虚假信息;有关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合并或分立、解散或破产等方面的虚假信息;有关投资大户或证券商的投资意向或情况的虚假信息;有关上市公司被收购或收购其他公司的虚假信息,等等。这些信息既是行为人编造的、纯属虚假的,同时又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密切相关。如果编造的虽属虚假信息,但不可能影响股市价格,或者行为人传播的信息虽与股市价格有关,但并非编造,而是道听途说的信息或属不可靠的小道消息的,均不构成本罪。③必须是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仅有行为而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所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非法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巨大,或引起了股票价格的重大波动,或传播面很广,在股民中引起了心理恐慌,以至大量抛售或买进某种股票,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www.xing528.com)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多为以下几种主体构成:投资者个人或单位、发行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本罪的主体不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如果这些行为主体编造并提供虚假信息,应以刑法第181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定罪。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会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且希望或放任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严重后果发生。一般以牟取暴利或减少损失为目的,但这一目的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造成了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行为人牟取利益的大小或减少损失的大小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