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行为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证券、期货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证券、期货价格的高低和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公开原则,就包括信息披露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内容。投资者作出买卖证券、期货的决策,主要依靠的是对证券、期货的各方面信息资料的综合分析。所以,证券、期货市场首先是一个信息市场,在现代证券、期货交易已实现电脑化、无纸化、异地化、远程化的情况下,更体现出信息传播畅通与真实的重要性。
西方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曾不同程度地经历过信息传播手段落后、信息传递不充分,甚至因谣言四起而造成证券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严重挫伤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市场先繁荣而后消遁,经过很长时间才又重新发展的痛苦历程。18 世纪初,发生于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以及1994 年发生于俄罗斯的MMM 公司股市行骗事件均与投资者无法真实、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而只好跟着谣言跑有关。南海泡沫事件使购买南海股票的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使许多地主、商人失去了资产,甚至引发了政治问题。此后较长一段时间,民众对参与新兴的股份公司,闻之色变,对股票交易也心存怀疑。英国议会通过了气泡法案,禁止公司发行股票,直到1925年该法案被废除为止。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股票在英国证券市场上几乎销声匿迹。俄罗斯的MMM公司神话最后只好由政府发布公开声明才使投资者恢复理智,但这起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俄罗斯经济体系稳定的信心,并影响到俄政府“休克疗法”的实施。所以,各国证券立法都把信息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的披露作为维系正常的证券市场活动的生命线来看待。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提高证券信息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证券信息的管理法规,目的是为了尽快使尽可能多的公众了解到准确的信息,以免“小道消息”流行于市而误导投资者。(www.xing528.com)
1997年刑法颁布以前,虽然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诱导或者会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并同时规定了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行政、经济责任,但一直没有与之相衔接的刑事立法规定。曾经有一段时间,在证券市场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迫切需要证券信息的心理,非法印制、张贴、出售各种印有未经证实的虚假证券信息的报刊资料,误导投资者。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很大,而且屡禁不止,1997年刑法第181条第1款对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是很有必要的。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对本条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反映期货犯罪的内容,以更好地适应惩治期货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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