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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金融犯罪论: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似,侵犯了国家的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①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②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③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①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②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③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④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⑤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⑥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www.xing528.com)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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