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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与泄露内幕信息罪:金融犯罪的概念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与日俱增,但因无刑事制裁的规定而未能有效打击这类犯罪。1997 年刑法第180 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为惩治这类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

内幕交易与泄露内幕信息罪:金融犯罪的概念

所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获利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上每个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但是证券的价格并不是按照每个投资者的愿望变化的。投资者赖以决策的基础是对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各种信息因素的分析判断。因此,法律必须创设一种机制、一种规则,以保证证券、期货交易信息能够及时、公正、全面、平等地传递给投资者。法律不能保证每个投资者都同时到达终点,但一定要保证每个投资者都拥有共同的起跑点。如果部分投资者能够早于其他投资者获悉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走向的重大信息,显然他的起跑点就更具优势,投资的结果会怎样则不言而喻。在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上,谁比别人先知悉信息,谁就成了半个赢家。当普通投资者还像猜谜似的估计行情时,拥有内幕信息的人早已将谜底捏在手中,稳操胜券。

内幕交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大敌,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欺诈行为。它违背了证券、期货交易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内幕人员利用尚未公开、其他投资者无法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优势是不公正的,其买卖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牟取私利进而使多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也是不公平的。内幕交易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因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自190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最早确立了制裁内幕交易的规则以来,内幕交易禁止规则已被各国的证券立法所确认。在英国的《反欺诈(投资)法》《公平交易法》,日本的《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德国的《内幕交易背景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内幕交易行为予以禁止。尤其以美国的立法规定最为详尽和严格,主要法律有1933 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1990年再次颁布的《证券执行和股票改革法》,且对违法者的处罚主要采取刑事处罚。对内幕交易者除可以取消其执业资格、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还可以处以罚款,并可处以5~10 年以下的监禁。(www.xing528.com)

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有关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容。《证券法》第50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国证监会也发布了专门规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与日俱增,但因无刑事制裁的规定而未能有效打击这类犯罪。1997 年刑法第180 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为惩治这类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但是,由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特殊性,这类犯罪尤其是内幕交易行为查处难度较大,存在查处打击不力的现象。例如,很多股票莫名其妙一路上涨,价格翻了一番甚至几番,此时上市公司才公布购、并等信息,但等普通投资者得知信息时,股价已高高在上。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机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但真正受到查处的很少。1999 年《刑法修正案(一)》和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本条做了修订,体现了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对证券发行相关犯罪从严惩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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