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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通常是公司、企业和证券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经营机构明知是未经批准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而仍然予以承销的,可构成本罪的共犯。

金融犯罪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律特征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证券法》第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11 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称“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根本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②虽提出申请,但由于不符合条件或者其他原因未被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又被撤销,仍然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③虽符合法定条件并经申请获准发行,但发行人不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额度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如不通过承销机构承销径自直接发行,本应在内部职工中募集而扩大为向社会公众募集以及超过规定的限额发行等。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数额巨大”的含义包括发行股份数量巨大或者募集资金金额巨大,只要其中一个“巨大”即可构成“数额巨大”。根据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4条规定,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应予立案追诉。所谓后果严重,是指由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有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金融证券发行秩序的严重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情节,如多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或者经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擅自发行;或者伪造、变造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用虚假财务报告欺诈投资者;或者募集资金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破产,无法返还投资者等情况。(www.xing528.com)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目的多是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或者借以牟取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利益。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通常是公司、企业和证券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经营机构明知是未经批准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而仍然予以承销的,可构成本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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