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金融犯罪论

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金融犯罪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但这种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的确在客观上为信用卡犯罪集团的伪造行为提供了很大方便,对金融秩序安全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即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依照《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金融犯罪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伪造信用卡的最后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是在信用卡的磁条上写入事先非法获取的他人信用卡的磁条信息。这是一组有关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通常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的磁条中,作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没有这些信息,信用卡是无法使用的。正因如此,持卡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就成为信用卡伪造集团千方百计获取的目标。从司法实践看,信用卡犯罪集团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的一种方式是自行窃取,方法多样:有的使用望远镜偷窥或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偷录;有的在ATM机上安装吞卡装置并张贴假的客户服务电话,在客户求助时骗取持卡人信息;有的在银行的自助门禁系统安装假门禁系统,窃取信用卡磁条信息及密码;有的是电脑维护人员利用对银行系统电脑维护、测试之际,私自将信用卡交易数据复制截留、进行解密,破译客户信用卡磁道信息和取款密码。另一种方式是收买特约商户的收银员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暗中将盗码仪器与POS机连接,在特约商户的收银员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理信用卡业务之际,犯罪分子盗录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也有的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见钱眼开,向他人非法提供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这些方式成为伪造信用卡集团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

从破获的案件来看,虽然这种非法获取或者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最后基本上都流向犯罪集团用于伪造信用卡,但如果将非法获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按照伪造信用卡的共犯处理,就需查明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就是要用于伪造信用卡,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与伪造信用卡者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一点很难查证。但这种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的确在客观上为信用卡犯罪集团的伪造行为提供了很大方便,对金融秩序安全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为从源头上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中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其中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www.xing528.com)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便利,可以很容易地接触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负有为客户保守秘密的义务。但有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经不起金钱诱惑和腐蚀拉拢,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这样做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刑法修正案(五)》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2款罪的,从重处罚。”即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依照《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

根据前述《解释》第3 条的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 张以上不满5 张的,依照刑法第177 条之一第2 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