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五种行为,都是行为犯。因此,只要妨害信用卡管理的五种行为之一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既遂。
2.行为人对持有、运输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必须以明知为前提,不明知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是否明知,不能只听嫌疑人本人的辩解,应当结合案件的有关证据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大多数情况下,伪造信用卡罪往往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部分行为的前奏,而在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目的与延伸。三种犯罪之间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三个不同环节,前者为后者的条件,三者前后相继。事实上,行为人在伪造信用卡之后,往往会持有、出售、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同时另外的行为人会对向性地购买、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更有可能进一步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金融机构。当一个行为人连续实施这些行为时,或者实施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时,对行为人定罪就会显得较为复杂。具体来说,应当依据下列不同情况来分别予以确定。
1.行为人在伪造信用卡后持有伪造的信用卡,进而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此时行为人的伪造行为与后续的持有行为之间构成吸收关系,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进而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另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www.xing528.com)
2.行为人在伪造信用卡之后而持有、运输信用卡。此时行为人的两个行为构成吸收关系,由高度的伪造信用卡行为吸收后续的持有、运输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行为人在伪造信用卡或骗领信用卡之后出卖、非法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此时两种行为也存在着吸收关系,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行为人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数量较大继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此时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着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中从一重罪重处。
5.行为人在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后进行信用卡诈骗。此时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着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中从一重罪重处。
6.行为人在骗领信用卡之后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此时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着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中从一重罪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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