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化金融产品,自1952年问世以来,以其信用程度高、使用范围广,同时具有消费、购物、汇兑、取现等多种功能,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大众化支付工具。伴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各类信用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从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信用卡犯罪的情况和趋势看,目前信用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信用卡犯罪数量增长迅速,近两年信用卡犯罪在数量上出现了急剧增长的势头。同时,联网通用的特征使得信用卡犯罪往往牵涉多家银行,交易环节复杂,受害人众多,侦破难度大。
二是信用卡犯罪活动呈现集团化特征。犯罪分子之间有很细的专业分工,法律适用遇到困难。在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中,制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又相对独立,甚至在许多环节上是纯粹的“代工”关系,如果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很难证明其主观方面共同故意的存在。信用卡犯罪还呈现出分工专业化,手段高智能化,集团化、跨国化的特点。信用卡犯罪活动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运输、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犯罪分子不仅分工细密,环环相扣,而且各个犯罪组织之间相互合作。为了逃避打击,从空白信用卡的印制、运输,到写入磁条信息、完成假卡制作或者骗领到信用卡,到出售、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再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现或者骗取财物,各个环节往往由不同犯罪组织的人承担。(www.xing528.com)
三是跨境信用卡犯罪明显增多,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卡犯罪向我国转移的趋势加速。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往往利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不同,逃避打击。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现行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但是针对信用卡犯罪各个环节的特点在犯罪构成上细化不够,规定还不够周密,这样就容易使我国成为下一个集中实施信用卡犯罪活动的目标。从近年发生的案例看,信用卡犯罪向我国转移的趋势十分明显。国内已经破获一批外国不法分子有组织地携带大量伪造的信用卡到我国实施诈骗活动的案件。
回顾国际社会同信用卡犯罪斗争的历史,一些国家和地区曾经因为法律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相对周边地区和国家较为宽松,而成为信用卡犯罪的高发区。日本、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成为亚洲信用卡犯罪中心。针对这种情况,日本于2001年、韩国于2002年分别通过修改法律,加重对信用卡犯罪的刑罚,并细化信用卡犯罪的构成,信用卡犯罪的高潮才得以有效遏制。目前信用卡犯罪比较猖獗的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也开始启动相关刑法修订工作。我国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最早是1995年6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再次做了规定。然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却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往往按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同犯罪,就必须收集伪造者、诈骗者与持有者等有共同故意的相关证据,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致使许多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刑事制裁。有鉴于此,2005 年2 月28 日《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177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7 条之一。2007 年11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177 条之一的罪状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至此,我国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包括第177条的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刑法修正案(五)》所增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