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人们通常把犯罪所得称之为“黑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当然不能例外,那么,所谓洗钱,就是把“黑钱”洗干净;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将犯罪所得非法收入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中介转换的方法转变为“合法收入”的行为。
“洗钱”一词,系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 翻译而来,最简单的解释是将“脏钱漂白”或“将非法金钱合法化”。据说在20 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名叫圣·弗朗西斯饭店的老板,看到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粘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的白手套,便用苛性碱液把这些硬币统统清洗一遍。被清洗完的硬币像新币一样干干净净,这就叫洗钱。后来到19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所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集团,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向税务局申报。税务局扣去其应缴的税款之后,剩下部分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对于这位财务总管来说,洗衣机不仅帮助他把脏衣服洗成了干净衣服,而且也帮助他把黑钱洗成了白钱。从此,就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这个词。后来,人们把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使“黑钱变白”,从而可以公开使用的行为,称为洗钱罪。(www.xing528.com)
洗钱犯罪历来都是国际犯罪中的佼佼者。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的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已经达到了7500亿美元,这是一个令人相当吃惊的数字,因为在这同一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 亿美元左右,也就是说,只相当于上述黑钱数的2/3。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已经被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了正常的经济生活中。1993年澳大利亚曾经破获一起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 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经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以因为洗钱而增加大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每年也达30~50亿美元。从近十几年的情况看,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主要是法国、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新加坡等国家。
洗钱犯罪的实质就是将犯罪所得合法化,其社会危害性主要有:①洗钱行为使犯罪分子得以转移赃款,逃避法律制裁;②犯罪分子将所得赃款洗净之后,不仅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犯罪的经济能力;③非法资金进入经济领域会给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正因为洗钱犯罪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控制洗钱的法律,并将其规定为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予以打击。1988年12月19日,维也纳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有关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的国际公约。在我国,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虽然也是关于“洗钱”的规定,但其对象仅限于毒品犯罪,并且规定得也比较原则。有鉴于此,1997年修订刑法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学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常见洗钱行为参与各类经济案件以及犯罪活动越来越复杂的实际情况,建议增加洗钱罪,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专门在第191 条中以法条的形式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从而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打击洗钱这一国际犯罪的立场和决心。2001 年《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1997年刑法做了进一步完善。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类犯罪,即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的义务,加强国际合作;有利于打击和预防有关犯罪,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防止腐败资金的外流。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又做了修改。本条修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排除了原条文将“自洗钱”解释为犯罪的文本障碍,删除了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罪状中“明知”“协助”等表述,从而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事惩治的范围。二是全面提高了财产刑。本次修法取消了洗钱罪的罚金限额,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罚金刑,与自然人犯罪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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