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区分逃汇罪与非罪要注意两点:
1.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逃汇罪是数额犯,只有数额较大的逃汇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数额较大与否是区分逃汇罪与非罪的关键。
2.刑法第190条只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两种逃汇方式,即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那么,对于以其他方式进行的逃汇行为是否应当论罪呢?对此,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逃汇的方法很多,而刑法第190 条并未全部规定,因此,对其他方式的逃汇行为,在无新的规定以前,只能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处理,而不能以逃汇罪来治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190 条的表述可视为对逃汇的主要方式的列举,不宜排除其他本质相同的多种多样的逃汇方式。也就是说,对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情节严重的逃汇行为,也应以逃汇罪论处。在上述两种分歧意见中,第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第二种观点符合司法实践。从罪刑法定的原则考虑,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www.xing528.com)
1.逃汇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界限。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于个人境外的存款,隐瞒不予申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点是将外汇存在境外,并加以隐瞒。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在主体上,逃汇罪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属于单位犯罪;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是自然人。②在客观方面,逃汇罪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而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将属于个人的资金存放境外,不按规定申报的行为。③侵犯的客体不同。逃汇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而隐瞒境外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廉政监督制度。
2.逃汇罪与走私罪的界限。1988 年1 月2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前,逃汇一直被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走私行为。1952 年6 月海关总署在《关于逃汇套汇案件应作为走私案件处理提示应予注意各点的命令》中曾提出:“须知逃汇、套汇,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其结果与走私出口黄金、外币无异,均应作为走私案件处理。”事实上,逃汇罪与走私罪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逃汇罪。逃汇罪与走私罪的主要区别是:①逃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②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走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③逃汇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而走私罪的主体是一般的单位或个人。④逃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外汇;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是,如何处理以走私方式进行的逃汇案件?所谓以走私方式逃汇,主要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进行逃汇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或者说,既违反了外汇管理法规,又违反了海关法规。对这种行为该如何定罪?如果以走私方式将境内的外汇转移到境外的,属刑法第190 条所规定的逃汇罪的一种方式,应定逃汇罪;如果以走私方式进行的其他逃汇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凡构成犯罪者,以定走私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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