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犯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这里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其目的在于使承兑人依票据载明的义务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开证人)的请求或者自己主动向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该书面约定的各项条款,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支付该书面约定的款项。实际上,信用证就是开证行有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保函”,是指银行以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是重要的银行资信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所谓“欺骗手段”,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只要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认为是欺骗。(www.xing528.com)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取贷款并归贷款人使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将贷款据为己有的非法占有目的,则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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