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我国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贷是银行所进行的收存和借贷活动。贷款利息一般由国家规定。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2015年《商业银行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因此,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国家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其所有制性质没有限制。对于“信贷资金”,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这里的信贷资金,是指以资信获取的贷款”,即行为人获得担保贷款再高利转贷的就不构成本罪。还有人认为,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发放的资金,即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与资本金作为贷款发放他人时,就是信贷资金。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对于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没有规定。换言之,这里的“套取”没有任何限制,行为人既可以套取担保贷款,也可能套取信用贷款,但这些都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从实质上讲,不管是套取信用贷款还是套取担保贷款,再高利转贷他人的,都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没有理由将套取担保贷款再高利转贷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这里所称“高利转贷”,是指行为人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以高于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而确定的同期贷款的利率幅度,将贷款再转贷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高贷利率与金融机构的利率差额。
此外,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才以本罪论处。至于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条文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只对“数额较大”规定了10 万元的标准,而对“数额巨大”未作规定。(www.xing528.com)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金融机构本身所办的一些下属单位。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办的下属单位,利用是金融机构下属单位的得天独厚的条件,低息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以高息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这同样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必须没有非法占有信贷资金的目的,即具有偿还信贷资金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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