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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伪造、变造及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这三种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同,从事这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也会有所不同。

金融犯罪论:伪造、变造及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法律特征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相同,都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才能在批准的范围内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也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这是因为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的设立,或者无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开展金融业务,并可能导致金融秩序的严重混乱,从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加以保护。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所谓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及其经营范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文件。它主要载明审批的依据、被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名称及审批机构等内容,这是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如果经营对象属于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给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也是本罪对象。伪造、变造、转让其他证明文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仿照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形态、内容、格式、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至于伪造方法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机器印制、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伪造方法,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这里的“变造”,是指在真实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基础上加以改造,从而改变其内容的行为,如变更经营的业务范围、单位的名称、批准的日期、批准单位等。从实际情况看,行为人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剪贴、挖补、拼凑、涂改、覆盖等。不同的变造方法,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这里的“转让”,是指行为人将真实合法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通过出售、出租、出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者让与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一种特别许可从事某项行业的证明文件,其持有者是特定的,即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而转让行为的结果,使持有者由特定者转向不特定者,从而妨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它是一种犯罪行为。至于这种转让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转让的对象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是单位还是个人,均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成立。(www.xing528.com)

本罪属于选择式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变造、转让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个或三个行为的,也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这三种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同,从事这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也会有所不同。一般说来,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通常是个人所为,单位从事这类犯罪活动的是极少数。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犯罪,则一般是单位所实施。具体地说,也就是由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所实施。实践中也会有个别人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转让或者窃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转让的行为发生。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而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至于实施这些行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为了出售,有的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为了本单位非法经营,等等。不同的犯罪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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