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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出售、购买和运输假币罪的界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出售、购买、运输数行为所涉及的伪造的货币数额是否累计计算。(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

金融犯罪:出售、购买和运输假币罪的界定

(一)罪名认定及其他相关问题

在立法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属选择性罪名,法律上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出售、购买、运输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具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是在量刑时把从行为作为主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在认定具体罪名时,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来确定。比如,行为人只出售假币,没有购买或运输行为,则只能认定“出售假币罪”这一单个罪名;如果行为人既购买又出售假币,则认定为“购买、出售假币罪”。还有一种情况,如行为人在外地购买一笔伪造的货币后携带回家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行为人既有购买伪造的货币行为,也有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似应认定为“购买、运输假币罪”。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与上述情况不同,在认定罪名时,不能定“购买、运输假币罪”,只能定“购买假币罪”。因为这里的“购买”“运输”不是相互独立的行为。购买与携带回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牵连,携带是购买行为的自然延续,携带依附于购买,它只是购买行为的一部分,不是独立于外的行为。因此,只能定“购买假币罪”。同理,为出售伪造的货币而从家中将伪造的货币运输到某地出卖的行为,也只能定“出售假币罪”。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人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此外,对于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前已述及,此不赘述。

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何为“数额较大”,如前述司法解释。那么,如何计算数额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计算数额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按所涉及的伪造的货币的面额计算。通常,本罪涉及非法所得额、非法交易额、伪造的货币的面额等,司法实践中常会面临以哪一个“数额”来评价数额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本罪所涉及的伪造的货币的面额最能直接地反映该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应以伪造的货币的面额计算。(www.xing528.com)

(2)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外币如何计算数额。2010 年10 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 条规定,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外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出售、购买、运输数行为所涉及的伪造的货币数额是否累计计算。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个行为时,如果数个行为涉及的是同一宗伪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数额不重复计算;如果数个行为涉及的不是同一宗伪造的货币,则应当累计计算伪造的货币数额。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又由于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就可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运输行为从实施到完成也存在一个过程,也存在行为人意志因素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如行为人在出售或者购买伪造货币时正讨价还价而被抓获,或者行为人在运输伪造的货币途中被截获,均属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实施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都构成既遂。

(四)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从司法实践看,犯罪分子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在伪造货币后往往又将伪造的货币出售他人或运往他地,从而产生了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之间牵连的问题。由于后者是伪造货币罪的附随结果,因此,伪造货币后的出售或者运输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刑法第171条第3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这两种犯罪相牵连时的定罪处罚原则,即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不分别定罪处罚,而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可见,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其伪造的货币的,仍定为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者以外的其他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的,定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如果伪造货币者在伪造货币行为之外又购买他人伪造的货币并加以出售或运输的,由于其伪造行为与购买行为系在不同的犯意统率下分别实施的,理应构成伪造货币罪和购买假币罪两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可能发生在境内外联系的场合,此时,又涉及与走私罪(主指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的竞合问题。鉴于我国进出境的特殊管理体制,在刑法规定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以走私罪论处的精神下,对于境内人员向境外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境外人员向境内出售伪造的货币的情况,如果涉及运输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行为,均应构成走私罪,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定罪判刑。不仅如此,根据刑法第155条之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口的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购买假币罪,而应以走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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