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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主体行动方式:刚柔并济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治理方式的“恩威兼备”在财政活动中具体表现为财政主体的行动方式刚柔并济。在监督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其一方面运用柔性指南、威慑劝诫等最低程度的控制方式以获得必要的服从,而非实际禁止行政机关的行为。

财政主体行动方式:刚柔并济

治理方式的“恩威兼备”在财政活动中具体表现为财政主体的行动方式刚柔并济。以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预算行为的控制为例,便凸显出强制性控制与非强制性控制交叉并行、严苛追责与放松监督交替循环的特点。在监督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其一方面运用柔性指南、威慑劝诫等最低程度的控制方式以获得必要的服从,而非实际禁止行政机关的行为。如针对重新立项问题,由于预算执行中可能存在将预算用于某个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资金转用于同一个拨款账户或专款中的另一个项目,因此,重新立项就显得非常重要。但在传统观念中,重新立项突破了原有预算的规定,是否支持这一做法存在一定争议。而在美国联邦一级,国会的做法是“通过指导性手段来加以控制,而不是禁止重新立项。指南一般包括以下表述‘重新立项可以用于不可预见的事件,但是,只有不会导致额外的支出或者损失时,才能将重新立项推延至下一个预算年度’……这些指南通常以委员会报告的形式加以表述,来传递委员会成员的意图,而不是以真正的立法形式,通过法律来约束这些机构”。[5]另一方面,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控制可能呈现动态循环的特点,“在(对有关执行预算的行为)不满时,立法者可能会对预算执行实行严格的监督,然后就会逐渐失去坚持这种监督的兴趣”,减少对执行控制的程度,赋予执行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尔后,一旦发现权力被滥用,再“用增加监督和看管、增强报告的责任感以及以书面形式将附加限制写进委员会报告和法规等形式来加强预算控制”。[6]如果由此减少了预算执行自主权并进而影响管理效率的话,则再一次放松对预算执行控制的程度。这种对执行预算行为的灵活控制态度与治理方式多元化的观念契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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