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预算弹性”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相对于人大预算审议与预算监督权而言,行政机关拥有的预算执行裁量权,可称为外部的预算弹性;二是相对于政府内部的预算决策权而言,承担具体支出责任的机构拥有的预算执行裁量权,可称为内部的预算弹性。
1.就外部预算弹性问题而言,《预算法》应当规定人大审议与行政裁量在决定上述变动中的权限,既实现人大对预算执行过程的动态与事前监督,也不妨碍预算执行中所需的弹性。表现在对预算科目流转附加条件,规定超出一定范围的流转活动,包括特定经费的流转、人员经费流入、民生经费流出、经费流转总额达到总支出一定比例等不允许行政裁量决定,而须经人大批准。当然,为提高效率,审议可以由人大内设机构来完成,并且允许对预算方案的修正,而并非仅仅限于批准或否定。扩大预算调整的适用范围,增强人大对预算执行中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变动实施监督的权力。结合前述的总额控制及中长期支出框架机制来看,对于可能引起分类支出总额(亦被称为次级总额)变动的情形亦应纳入预算调整范围。(www.xing528.com)
2.就内部预算弹性问题而言,一方面,负责总额控制的预算决策部门,有权削减某些预算开支项目或者阻止政府支出部门的增加开支的要求,从而保证总额控制目标的实现;但另一方面,对各项具体开支拥有决定权与控制责任的政府部门,只要能够确保其在总额范围内使用拨款经费,支出部门就可以拥有支配预算资源的裁量权。由此可见,内部预算弹性与总额控制是紧密联系的两个问题,当规制重心从资金用途——使预算资金用在指定项目上的控制目标,转移到总额控制上时,对项目的支配权力与控制责任亦随之转移到各个支出部门。不仅如此,预算弹性机制与绩效预算以及公私合作预算也具有紧密的关系,绩效预算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赋予支出机构使用资金的自由,而公私合作预算同样要求支出机构在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过程中拥有预算裁量空间。因此,绩效预算与公私合作预算的开展为建立预算弹性机制提供了现实动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