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调控的正当性主要不是看它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而是看该决策是否合乎受其影响的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公众参与是将这种主观偏好反映在决策过程中并影响决策的结果的基本方式。公众参与的最终目的是对政府管理制度作基础性重构,使所有人可以进入并且影响政府管理,从而增进政府管理的正当性或可接受性。在传统意义上,判断行政决策正当性的标准有两种理论,分别是“传送带理论”和“专家理性理论”。前者认为行政决策的正当性来源于议会机关的授权,通过授权将民主代议机关的正当性“传送”给行政机关;后者认为行政决策的正当性来源于专家拥有的技术理性,只有拥有大量信息和专业知识的行政机关才能胜任日益复杂的规制任务。这两种理论都排斥了公众参与,而事实证明它们均不具有充分的解释力。依赖于通往议会机关的“传送带”的决策模式与行政运行的实际状态并不吻合,议会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可能是宽泛、模糊的,甚至无力或来不及提供任何规制标准,[6]行政机关常常充当自己的立法者进行自我“授权”,尤其是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形势,规制的范围、力度、手段等专业问题更成为自由裁量的当然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信奉专家理性就可以确保决策为公众接受,在尚待确定价值偏好和目标选择的现实情境中,更擅长在目标既定条件下做价值无涉的手段选择与技术分析的专家恰恰可能无用武之地。
“传送带理论”和“专家理性理论”也一度成为指导财政税收决策的法宝: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财政立宪主义等都试图在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传送带”;而历来习惯于运用高度抽象化的投票模型解释财政税收决策过程、运用成本—收益分析评价财政支出效果的财政理论则为彰显专家理性提供了最好注脚。尽管这些“主义”、“原则”、“模型”或“分析”是必要且必须的,但正如前述,严格意义上的“传送带”事实上是断裂的,相对于一般的行政决策,财政税收决策中的议会授权由于所承担的宏观经济调控任务的复杂性和财税工具运用的频繁性而受到更严重的削弱;同时财政税收活动所包含的更为强烈的政治意味使得完全排斥公众参与、适用专家理性也并非妥当。
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传送带”断裂而引发的对财政税收决策正当性的质疑压力,即通过提升财政税收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和透明度来减弱对寻求正式议会授权的依赖。在一些推行参与式预算的国家,其议会机关对预算的“决策”已经下降到一种形式意义上的“通过”而不会改变预算的实质内容。无论公众、议会在预算决策中地位的变化会带来怎样的争议,这一事例足以表明,传统的“传送带理论”的确受到严峻的挑战。公众参与还可以为财政税收决策提供不可替代的、个体化的价值判断和决策的信息基础。他们对自己利益的理解、对价值问题的关怀乃至对人生困境的感受都是达成正当决策所不得不认真对待的一种特殊“知识”。[7]这种知识与专家所拥有的逻辑推理、经济分析知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于那些在专家的理性分析框架下难以获得公平的资源分享的弱势群体而言,参与决策过程无疑是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
【注释】
[1]《70城房价9成环比上涨 为何“国五条”没威力》,参见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307/18/t20130718_555874.shtml,下载时间:2014年11月10日。
[2]王保安:《将用财税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参见http://people.newsccn.com/2011-03-04/36116.html,下载时间:2014年11月10日。(www.xing528.com)
[3][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4]许安平:《税收法律主义及其在当代的困惑》,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5][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6]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一个分析狂》,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7]王锡锌:《公共决策中的大众、专家与政府——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为个案》,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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