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财政调控法律体系
对财政调控的各种工具应当纳入法制轨道,完善相关制度。针对国债,应当尽快出台《国债法》,对国债发行、使用、流通、债务本息偿还、国债市场监管体制等实体及程序问题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赋予财政部在选择国债发行方式与债券形式,组织承销活动,确定发行价格、利率及付息方式等具体债务管理方面的权限,使之能够根据市场和预算资金周转情况,在人大通过的举债规模内灵活相机抉择,同时规范国债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既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国债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目的。针对转移支付,应当进一步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严格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行为,探索建立并完善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使之发挥财政宏观调控尤其是在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针对政府采购,应当在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实现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基础上,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细化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以增强通过政府采购实现政策意图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针对公共投资,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公共投资法,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投资效益评价在内的投资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规制,对投资基本原则、投资主体及其投资权限、投资管理主体及其权限、投资决策体制、投资程序、投资监督体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针对税收支出,作为一种跟直接财政支出相并列的特殊财政支出方式,之所以不将其简单视为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原因就在于要将这种税收特别措施纳入预算管理范畴。应当确立税收支出预算控制的范围,规定税收支出项目鉴别的标准,完善预算控制税收支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2.完善税收调控法律体系
在确定税收调控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首先保持既有税法的稳定性,同时依据《立法法》关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及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实践中以宏观调控名义制定、实施的各类税收政策,对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税收调控措施应当停止实施;在基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修订税法时,应当尽量提升其立法层次,并由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实施的税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明确授权;对于明显带有试错性的税制改革,应当加强改革成效的评估,并提供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加快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的立法修订,拓宽税收调控工具的选择范围;进一步完善所得税、财产税制度,着力构建税收征管配套法制,比如房产税征管中的个人住房信息体系、房产评估体系等。(www.xing528.com)
3.完善财税调控机制协调运行的法律体系
财税调控机制是多元的,应当完善保障财税调控机制协调运行的法律体系:一是建立税收支出与财政收入的协调机制,使税收支出的规模控制在国家财政承受的能力范围内;二是建立税收支出与直接支出的协调机制,避免税收支出与直接支出的功能重叠,促进财政收支平衡,建立符合经济稳定与增长目标所需要的财政收支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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