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一般认为财税调控法律制度即是运用财税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大组成部分。财政法是调整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收支管理关系的法律体系,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旨在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权限的财政收支划分法,旨在对财政收支作出总体安排的预算法,旨在规范财政收入活动的财政融资法,旨在规范财政支出方式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和政府采购法,旨在对财政收支的中间环节进行管理的财政资金管理法,以及旨在对整个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财政监督法。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从规范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角度而言是财政法的组成部分,但鉴于税收关系涉及国家与公民、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一般将税法从财政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研究。
从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调控法律制度框架。
1.财税体制法律制度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奠定了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调整了原有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体系,同时建立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尽管在性质上,《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只能被定位为政策性文件,但从其内容来看,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配置、税种的划分与支出范围的界定、中央与地方税务机关分立等一系列事关财政收支权力安排的重大制度变迁,因而事实上扮演了立法的角色。在目前我国仍然缺乏一部规范财政收支活动的财政基本法的前提下,《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还起到了财政基本法的作用,有利于明确财政的职能、原则、活动方式、决策程序等基本问题。
2.预算法律制度
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预算法》,该法是调整财政收支总体安排的基本法律,对于强化我国预算的分配和监管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国务院颁布《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全国人大制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的决定》,进一步细化预算法律体系。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修订的《预算法》在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地方债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预算民主制度、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凸显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3.税收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三部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税收领域立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历经多次修订,其重心在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合并为一部《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进行统一调整,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率,实现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国务院还制定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4.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财政资金管理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针对预算外资金,国务院、财政部相继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2014年修订《预算法》后,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按规定都应当纳入预算,因而,预算外资金管理已经失去存在意义。除此之外,财政资金管理还包括财务管理与国库管理。国务院和财政部先后制定《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对加强企业内部财政资金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国库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预算法》中,《预算法》对国库的设立、财政资金入库与出库管理作出了规定。
5.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政府采购法》,为实行政府采购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财政部还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提供了依据。
6.财政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国务院和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暂行规定》、《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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