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转轨为打破财政体制的高度集权的状态、实施分权化改革提供了基本条件,但是这种分权更多局限于对税收收入在不同级次政府间的分配,而在支出责任的划分上显得较为笼统而原则,因此,这种分权化改革是不完整的。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旨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构建的财政模式,其首要解决的恰恰是政府职能的定位,或者说需要通过财政支出满足公共需求的范围的问题。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承担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宏观调控的职能,其中,收入分配与宏观调控职能被归入中央政府的职能范畴,资源配置职能则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进行合理分工,财政分权主要就是针对资源配置职能而言的,即如何就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及其相应的财政来源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工。[1]由此可见,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推动财政体制的变革尤其是事权划分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公共财政的概念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财政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来的,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和建设目标亦逐步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背离公共财政目标要求,发生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地方政府的事权偏重于经济建设,生产建设性投资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明显高于社会民生支出,这既反映了长期以来经济优先的发展战略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亦显示出地方政府在既有的财权与事权配置格局下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公共财政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建设财政,严重制约了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www.xing528.com)
近几年,强调公共财政的民生导向、重视财政在保障与改善民生中的作用乃至提出民生财政的发展方向都为加大民生投入提供了观念基础,政府间财政收支的格局以回应社会民生问题为契机势必进行新的变革,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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