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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救济的特殊困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救济启动的现实条件在于权利受到侵害,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在理论上,个体因他人的违法行为遭受权利侵害,都应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和通道。

财政法律救济的特殊困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研究成果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律救济的一般逻辑。因此,法律救济的逻辑基点在于合法权利的存在。救济启动的现实条件在于权利受到侵害,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通过国家公权力实施的诉讼程序机制是现代法治社会提供的最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然而当权利存在与否具有模糊性,权利内容与传统的旨在防御国家对个体侵扰的权利有所区别,是否还存在法律救济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

在理论上,个体因他人的违法行为遭受权利侵害,都应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和通道。然而,当把视角转向一个特殊领域——财政活动时,似乎无所不在的法律救济出现了障碍。财政的本质关乎公共资源的配置,其与个体的关系尽管十分密切,但是其结果往往难以直接落实到特定主体身上。与一般民事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往往容易对应特定的个体权利不同,是否存在与财政活动相对应的特定权利具有模糊性,如果有,权利内容是什么?这种权利受侵害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对于上述问题,习惯了裁决具体纠纷的司法机关往往无法作出判断。并且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属于公共政策范畴,它们一般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自由裁量,裁量结果涉及的主要是合理性、妥当性而非合法性、合规性问题,倘若司法机关介入此种宏观政策层面的价值判断问题,则可能面临自身合法性的责难。至此,财政问题似乎成为一个无法套用法律救济一般逻辑的特殊区域,即使存在财政法律救济的运行机制,也仅仅局限在与一般逻辑相契合的部分发挥作用,对于无法影响特定主体权利的抽象财政支出只能宣告其为不可诉,而排斥在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救济范围之外。这就形成了财政法律制度重管理轻救济、重收入救济轻支出救济、重税收收入救济轻非税收入救济的特殊“景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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