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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实现民生财政法治化的关键机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承认民生财政的实施绝不是单一的从经济、政治或社会的层面决定增加民生投入的过程,还涉及对财政权力限制与对个体权利保障的法治化过程,那么,为利益受损者提供救济就是实现民生财政法治化的关键机制。但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为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仍然是现代社会应当恪守的基本法治精神。法律救济是联系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的重要桥梁。

法律救济:实现民生财政法治化的关键机制

如果承认民生财政的实施绝不是单一的从经济政治社会的层面决定增加民生投入的过程,还涉及对财政权力限制与对个体权利保障的法治化过程,那么,为利益受损者提供救济就是实现民生财政法治化的关键机制。这里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民生财政的法治化?正如哈耶克在评价财政立法时指出的,它们并不是一套体现法治精神的正当行为规则。正当行为规则秉持形式正义的观念,强调的是“对法律的绝对忠诚”。[4]据此判断,财政立法在多个方面背离了法治的要求。例如,它们往往旨在实现特定目的,更加强调相对人的义务,偏重行政管理,普遍缺乏将司法作为监督或审查财政活动的最终机制。那么,这里所说的“民生财政的法治化”是应当与一般法治精神相契合还是另寻他途?从财政预算法治的实践方向来看,适度扩张行政机关的管理责任,弱化立法机关的外部控制已经成为一种现实选择,这既是源自在福利行政、给付行政背景下,人们对政府功能的积极期待,也与现代社会面对各类风险挑战寻求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同时预算管理自身的复杂性、技术性、专业性也强化了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诸种因素决定了再套用一般法治模板来构造民生财政的规范体系,将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要求。但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为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仍然是现代社会应当恪守的基本法治精神。平衡法治精神与现实诉求的关键在于放松对财政活动的立法约束,同时强化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法律救济是联系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的重要桥梁。社会监督的主体之一是公众,公众发起监督的方式除了包括向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举报、建议之外,还包括向法院起诉,通过启动诉讼程序,借助司法的力量制衡行政机关的财政权力,既达到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同时也通过个案的解决过程彰显普遍的法治精神。(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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