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财政决策经由立法机关的批准就变成具有法定约束力的预算法案,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预算的规定执行。但预算执行是一个开放的过程,会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经济形势的改变、公共突发事件的发生、公众关注焦点的转移、内部权力的调整等。因此,赋予行政部门执行预算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在预算年度内对预算案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变是必要的,关键是加强财政监督,尤其是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相比于传统的公权监督(即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公众参与财政监督具有自身的优势。首先,立法监督侧重于事前,即审查并批准预算草案,而对于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因受制于立法机关本身议事机制(比如会议召集、次数、时间等)的局限,以及在平衡授权与限权时存在的各种困难,使得立法监督并非完全有效。其次,行政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一定的机构专司监督,比如审计、监察等,其监督的有效性既取决于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又有赖于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无疑是行政监督体制所面临的难题。再次,司法监督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财政领域是司法角色定位中的棘手问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司法可以对某项具体的征税或支出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但是一般不会直接改变预算收支的整体安排,换言之,财政资源的配置属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要作出提高对涉讼服务的支出水平或者削减其他支出、增税等改变预算案内容的决定的,就会引发司法权僭越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争议。公众参与财政监督则减少了上述各种公权监督所面临的权衡难题,其行动指向在通常情况下集中而明确,即要求提升财政透明度并获得财政资源的公平分享,而确保财政运行过程的较高透明度恰恰可以“润滑”财政自由裁量与财政控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既保障行政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亦借助公众参与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其运用的监督方式灵活多样,比如参与预算听证、申请财政信息公开、提起纳税人诉讼、发表评论等各种正式、非正式的机制。
公众不仅有必要参与财政监督,而且在财政运行的结果——绩效评价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立法、行政、司法对财政运行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合法性与合规性上。而执行预算的效果如何,有无实现预算决策的目标,效果与目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如何改进预算执行中的绩效水平,则属于财政绩效管理的内容。传统公权机关不仅受制于自身的角色定位而无法深入绩效管理的运作层面,而且它们所秉持的财政控制的观念与绩效管理的观念还存在明显的矛盾。那种只管财政资金分配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而不问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传统预算模式本身就是绩效管理改革的对象,因此传统的财政监督力量并不能适应绩效管理的要求。而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接受者无疑是财政运行效果的最佳判断者,由其参与财政绩效评价是适应绩效管理要求的必然趋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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