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是作为控制政府支出增长的手段出现的。这种观念促成了预算法定在各国预算法上的确立。所谓预算法定,概言之,即“无预算无支出”,它强调预算是支出的依据,预算经议会批准通过之后就具有法定效力,政府只能在预算范围内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尤其是不得突破预算规定的支出限额。由于预算是政府行政的物质基础和现实保障,控制了预算也就意味着控制了政府行政的权力根基,因此,预算天然具有民主控权的意义,预算法定成为实现预算民主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此背景下,一系列旨在控制政府支出的原则开始形成,如要求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全面性原则、保证预算年度编制年度审批的可预见性原则、旨在控制财政赤字与公债发行的平衡性原则等。然而,在当代社会,受“给付行政”、“福利行政”等观念的影响,行政权的膨胀成为一种普遍趋势,其显著的标志便是政府支出大幅增长。预算的制定不但没有实现控制政府支出的目的,相反还成为“一个推动政府扩张并使之理性化和合法化的工具”。[1]预算法定及其相关控制原则面临失效的困境。对此,有学者主张回归预算控权的本质,并从财政立宪的高度强化对政府财政收支权力的约束;也有学者主张“预算适应环境突发事件的压力需要有弹性”,[2]应当改变预算仅仅反映“过去的选择而不是将来的需要”的状况,使政策制定者“有一定的弹性去重新指导从缓到急需求的支出,从而使收入和支出的关系更加紧密”。[3]观念的分歧集中于预算权力究竟应当如何配置,法治改革是应当强化预算控权还是扩大预算授权?反映预算权力格局的预算法定究竟何去何从,是注重协调预算与现实的矛盾,因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还是恪守其固有的“古典教义”,保持预算自身的收支平衡?预算法定又能否走出困境获得重生?
从世界范围看,尽管仍然存在有关改革方向的争论,但是在制度建构上已经开始积极尝试,即寻求将预算法定的约束力与现实发展的诉求联系起来。描绘出我国未来改革路线图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实现预算法定提供了新的思路,其提出的预算审查重心转移、法定支出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等观点,既切合我国现实发展的需求,也符合国际预算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于2014年8月经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预算法》亦在强化预算约束力与适应现实发展之间找寻平衡空间,但仍有亟待完善之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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