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是指勘查人员运用人体感官和科学技术方法,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研究和记录。其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全面
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主观臆断,防止有所遗漏。一是对现场中心和现场外围,原始现场、变动现场、被破坏现场都要全面勘验;二是收集痕迹物证时对模糊、残缺不全的物证都要收集,只有通过检验分析才能确定取舍;三是分析疑犯条件及犯罪过程时,要尽量涵盖所有可能。
二、程序规范
每一个案件的现场都必须按照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勘验检查。如勘查过程要遵循“先静观后动手,先固定后提取,先地面后空间,先表面后内部,先重点后一般、先简易后疑难”的基本规则;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认真了解案情、巡视现场和合理划定勘查范围;戴头套、手套、鞋套、口罩进行勘查;认真发现、提取常规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和生物检材;勘查和提取物证时要及时告知见证人等。
三、依法进行
勘验检查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邀请1~2 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等。同时还要严格遵守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纪律: ①服从指挥;②文明举止;③保护财物;④清理现场;⑤保守秘密。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 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1 ~2 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程序规范,举止文明。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置。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四、注意安全
由于某些现场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如爆炸现场、火灾现场等,所以勘查人员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注重自身保护。一般应首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4 课时。
刑事侦查技术实训中心、本班教室等。
普通现场勘查箱、痕迹勘查箱,刑事照相器材(照相机、三脚架、闪光灯),勘查灯、紫外灯,静电吸附器,现场测量工具,警戒带,现场勘验三件套(即头套、手套、鞋套),《现场勘验检查证》《现场见证人证》,人体模型(含外衣裤、内衣裤、鞋子),枪支、衣服、线手套、烟头、饮料瓶、碎玻璃若干、纸张、塑料袋、菜刀、水果刀、胶水、卫生纸、洗脸盆等模拟现场道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31 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①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②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③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④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现场勘验一般按从整体到局部、从局部到个体的步骤进行。
一、巡视现场, 划定范围
(一)巡视现场, 确定现场的范围、结构、方位
勘验人员对现场周围情况、环境进行总体观察后,一要确定现场的方位,即现场处于什么地理位置,周围地形如何,现场附近是否有明显的参照物。二要确定案发现场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对于室外现场,要观察其地理环境如何,周围地势地形如何等;对于室内现场,应观察其建筑物处于什么地理位置,整栋建筑物结构如何,室外的道路分布如何,房屋的外形结构、用途,房屋的门窗分布情况等。
通过对现场方位结构的确定,可以对犯罪现场有一个初步整体的认识,同时可以对勘验的范围作出划定并确定现场警戒区域。划定现场范围一般可以适当把范围划大一点,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确定现场的中心、出入口和外围
一般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时,不能平均使用人员力量,要遵循“突出重点,照顾全面”的原则,突出重点就是要抓住现场的中心及其重点部位。因为这些地方对于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有重要意义。
在非杀人现场,现场的中心一般为破坏最严重的地方;在杀人现场,现场的中心一般为陈尸地点。现场中心部位通常有如下特征: ①多能反映实施犯罪过程;②遗留的痕迹、物品数量较多,分布较集中;③往往有明显的犯罪后果;④多有不同程度的翻动、破坏,能反映出作案目标。
重点部位一般为遗留物较多、痕迹最集中的地方。通常有如下特征: ①能够反映案件性质的区域;②能够反映案件过程、特点的区域;③能够反映犯罪行为人的范围、特点的区域。
确定现场的出入口时,一般有明显的出入口就可确定为出入口;出入口并不明显时,要仔细观察寻找出入口。通常明显的出入口有被损坏的门窗、现场唯一的通道等。如找不到明显的出入口,侦查人员就要认真观察现场,看是否有隐蔽的出入口,如气窗、地洞、暗门等。有时犯罪行为人会作出假象来误导侦查人员,这就需要侦查人员有丰富的经验,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来去路线确定现场外围,因为犯罪行为人会在出入路线上留下犯罪痕迹,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认真观察出入路线,发现可疑痕迹,确定现场外围。现场外围通常有如下特征: ①能反映犯罪行为人进出现场中心的来去方向和路线;②与现场中心紧密相连,是犯罪现场的一部分;③现场外围可能留有足迹、交通工具痕迹、拖拉、搬运的痕迹,还可能留有某些遗留物;④现场外围是留有可疑遗留物品的有关场所,是进行勘验活动的有效范围;⑤现场外围是犯罪行为人实施非主要犯罪行为的场所或地点,多数没有伪装和破坏。
(三)确定进入现场路线
在确定了现场中心、出入口和外围以后,由现场勘查指挥员指定一名有经验的痕迹技术员为先导,根据现场的环境状况,现场痕迹物证的分布状况,被害人、事主、目击证人反映的情况和勘查的需要,寻找、选择一条进入现场的路线,作为后续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查的路线。选线的原则是不改变现场原始状况,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
(四)制作初步勘查记录
整体巡视是实地勘验的第一步工作,对勘验过程中观察到的情况、发现的痕迹物品要作记录;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具体事项也要作相应的记录;还要对现场的环境、方位等情况通过现场照相和现场制图等方法进行记录。这些记录可以使侦查人员在离开现场后回顾现场并进行观察;还可以使没到过现场的办案人员如同亲临现场。
二、确定勘验、检查流程(www.xing528.com)
根据规定,应以现场地理位置、地形地物、范围大小及痕迹物证的分布情况为依据,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依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的顺序和流程。
从整个现场来看,勘验顺序一般有:
(一)由中心向外围进行勘验
这种勘验顺序一般针对空间小,痕迹、物证比较集中的现场,如室内现场一般多采用这种勘验顺序。
(二)由外围向中心进行勘验
这种勘验顺序一般针对空间比较大,痕迹、物证比较分散,中心一时难以确定的现场。
(三)分片分段进行勘验
即把犯罪现场划分为若干个部分,逐一进行分段分片的勘验。主要适用于现场范围很大(如大型商场、超市、仓库、货场等)或者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场所的情况。
(四)沿着地形地物的自然界线进行勘验
如果是范围较大,而又地处自然界线较为明显的江河、湖泊、塘堰、沟渠、傍山小道、铁路、公路线上的现场,可以沿着河边、湖岸、铁路、公路的界线进行勘验。
(五)从特定部位着手进行勘验
如同时具有室内、室外现场的案件,因时间、气候或者人为等因素影响,可能使痕迹、物品受到破坏时,应当先勘验室外现场、后勘验室内现场,也可以同时进行;勘验、检查地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的现场,应当先从容易受到人为破坏和有碍交通的地点开始;勘验、检查两个以上现场,一般应当先勘验、检查最先发现的现场,或者遗留痕迹、物品较多的现场。
(六)沿着犯罪活动的路线进行勘验
如果现场上痕迹物品能够反映犯罪行为人行走的路线,或者经过现场访问,查清犯罪行为人作案时的来去路线,可沿着犯罪行为人作案时的来去路线进行勘验。
(七)沿着警犬追踪的路线进行勘验
有条件使用警犬追踪的案件,可沿着警犬追踪的路线进行搜索性的勘验。对于警犬追踪路线上发现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停留、隐蔽或藏匿罪证的地点,应进行仔细的搜索和检查。
以上几种勘验顺序符合勘验活动的一般规律,是保证勘验活动有效、有序的基础,实地勘验中应当遵守。但也并不意味着每次勘验只能择一而行。
三、初步勘验、检查现场
初步勘验,也称静态勘验,是在不变动现场原始状态的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勘验范围和顺序,把现场分成若干部分,逐一进行观察、记录、研究的一项勘验活动。
1.观察现场各部分有哪些明显可见的痕迹物品及其分布状况、位置、形态和相互关系。局部勘验仍是静态勘验,需要在整体巡视的基础上进一步观察现场各个部分有哪些明显可见的痕迹物品,并对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性质做好记录和测量。同时,应向事主、被害人或其家属了解案发前的现场情况,必要时还可邀请他们进入现场,详细询问现场内的变动情况和丢失物品的原始位置,以便确定勘查重点。
2.注意局部与局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与整个现场的联系。一个现场往往可划分为不同部分,但不应割断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也不可割断每一部分与整体的联系。要分析判断各个部分形成的先后关系,犯罪行为人在各部分活动的时间长短,现场各部分出现的痕迹特征的相同和差异的程度及出现差异的原因等。
3.还原犯罪过程。现场各部分痕迹物品的状况是犯罪行为人在现场该部分活动情况的真实写照,通过对各部分痕迹物品及物质环境的研究比较,并全面考察整个现场的状况,分析判断作案者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勾勒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过程。
4.固定和记录现场上的痕迹、物证。现场上的痕迹有些是显而易见的,也有些是潜在的,这就要通过局部观察,发现这些潜在的痕迹,并用标记、遮盖、照相等适当方法加以固定,为个体勘验做好准备。
四、详细勘验、检查现场
详细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品、人身、尸体逐一进行观察、检验、记录和提取的一项勘验活动。
1.发现、显现、提取潜在的痕迹物证。现场上有些痕迹物证是明显的,但大量的痕迹物证不易在自然条件下被发现,如无色的汗液手印、手套印、无色平面足迹、毛发、粉尘、血点等。对于这些潜在的痕迹物证,要采取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仔细观察,让其显现出来。提取痕迹的方法通常有照相法、复印法、制模法等。
2.研究分析痕迹物证的形成过程。对于已发现的痕迹、物品,要研究其与犯罪活动的关系。如痕迹: 由什么动作形成的? 由什么物质形成的? 造痕体的结构特点怎样?物品: 用途是什么或属于什么性质的? 为什么被接触、破坏或遗留在现场上? 是否是犯罪行为人遗留下的? 等等。
3.现场记录。在个体勘验阶段,要对发现的痕迹、物品加以记录固定。记录固定痕迹、物品的方法有文字记录法、绘图法、照相法、录像法。即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的形式来实现对犯罪痕迹物品的记录固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7 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对涉爆、涉枪、放火、制毒、涉危险物质、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现场,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第26 条规定,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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