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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的辨认措施与应用技巧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辨认是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经常使用的侦查措施之一。因此,可以通过组织被害人、知情人进行秘密或公开辨认,发现侦查线索,甚至可以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澄清相关人员的犯罪嫌疑。组织侦查辨认时还要注意,如果有不宜暴露侦查意图和目的的情况,事先要设计方法予以掩护。公开辨认所形成的辨认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辨认时间应当选择被辨认人会出现的时间段。

刑事侦查中的辨认措施与应用技巧

辨认是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经常使用的侦查措施之一。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一段正面接触的时间,一般地,都会给被害人留下较深印象;有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的群体中发生,犯罪分子案前、案后的活动也在群体中,相关人员可能有的目睹犯罪活动的实施,有的看到可疑的迹象,有的认识犯罪嫌疑人。因此,可以通过组织被害人、知情人进行秘密或公开辨认,发现侦查线索,甚至可以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澄清相关人员的犯罪嫌疑。

4 课时。

刑事侦查技术实训中心、本班教室等。

辨认的准备工作:

1.确定辨认时间和地点。只要条件允许,侦查辨认应当尽快进行,这样可以避免时间流逝使辨认人的记忆淡化,或与新感知的事物混淆。辨认还要注意环境和时间对辨认人的辨认是否存在影响,如果有影响,应考虑是否需要安排类似于辨认人感知辨认客体时的环境和时间进行,以增强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辨认地点一般选择安全、保密、不受干扰、有利于清楚观察辨认客体的形象特征的空间较为合适,多数安排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对人的辨认,公安机关一般都有专门的辨认室,辨认人通过单向透明玻璃进行辨认。组织侦查辨认时还要注意,如果有不宜暴露侦查意图和目的的情况,事先要设计方法予以掩护。

2.制定辨认方案。辨认活动有的较为简单,有的复杂,侦查人员应当根据辨认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辨认方案,即便是简单的辨认活动,也要制定方案,确定工作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性。辨认方案的内容包括: 辨认目的;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及其分工;辨认形式和方法;确定辨认人,存在多个辨认人和辨认客体时,先后顺序要确定;确定辨认客体、用于混杂的人员和物品,并进行编号;安排辨认的时间、场所等,根据案件需要对场所进行布置,包括灯光、物品摆放位置等;记录形式和要求。

3.准备辨认条件。根据方案,侦查人员要认真准备辨认所需的一切条件,例如,准备用以混杂的辨认客体。

一、辨认的实施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应当按照辨认方案,合理分工,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不同的辨认客体组织辨认的具体操作要求有所不同: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是经常开展的辨认,常用的辨认形式有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也有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等形式。此外,还有模拟画像的辨认、相片的辨认和体态、动作、声音的辨认等形式。

在侦查实践中,破案之前,更多地使用间接辨认和秘密辨认;破案之后,一般采用直接辨认和公开辨认。公开辨认所形成的辨认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对犯罪嫌疑人的秘密辨认主要形式有三种: ①侧面辨认,是指侦查人员安排被害人和知情人在一定距离之外,秘密对来往行人进行暗中辨别,指认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所以,侧面辨认最重要的问题是选择合适的辨认地点和时间。辨认地点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保密,不会引起犯罪嫌疑人和路人的怀疑和好奇而予以注意;二是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嫌疑人,以便辨认人对其准确识别。辨认时间应当选择被辨认人会出现的时间段。②正面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安排下,辨认人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共同开展一定的活动,在活动中,辨认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与确认。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辨认人对被辨认人的外貌特征不清楚,但对其肢体动作、语言、体味等有较为深刻印象的情形。③寻查辨认,是指当对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有比较清楚的把握时,由侦查人员带领辨认人到犯罪嫌疑人经常出现的场所的周围来回巡走或开展其他活动,通过对过往行人、客人、工作人员等的辨别认定,发现犯罪嫌疑人。

(二)人像的辨认

所谓人像的辨认,是指对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照片、模拟画像、视频图像等的辨别与认定,主要是涉案的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人像的辨认实质是对人的间接辨认。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是对照片的辨认,尤其是不知名尸体的辨认,基本上都要使用尸体相片的辨认。近年来,随着模拟画像技术的逐步推广和运用,不知名白骨化的尸骨和犯罪嫌疑人模拟画像辨认也越来越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推崇,其建设方兴未艾,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人员在一定视频监控系统留下图像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为此,视频图像的辨认也被引入到侦查中,并被迅速推广。与对被辨认人及尸体的直接辨认相比,人像的辨认具有很多优势: ①携带方便、省力、隐蔽,有利于侦查人员深入群众中调查,短时间内运转多个地方组织辨认;②可以多次重复使用,组织更多的人员进行辨认,也有利于保存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使用;③由于不直接面对尸体、犯罪嫌疑人等,可以使辨认人精神更为放松,提高辨认的准确性。

人像的辨认形式可以是秘密辨认,也可以是公开辨认,还可以是寻查辨认;也可以将多种形式结合起来进行。对不知名尸体的辨认基本上采用的是公开的寻查辨认,即由侦查人员携带死者相片到其生前可能活动的地方公开请求群众辨认;或者采用通报形式,在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登载,在街头巷尾张贴,寻求群众支持。

(三)物的辨认

所谓物的辨认,就是对可疑涉案物品是否为本案涉及物品的辨别和认定。侦查实践中,物的辨认内容常见的有: ①作案工具,如凶器、枪支、弹药、钳子、钥匙、手套、面具、假发、刀、账本、票据等;②现场遗留物,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如犯罪嫌疑人衣服上的扣子、纤维、笔记本、钥匙等;③赃物,如被盗窃的现金、存折、电视机电脑等;④遗物,即死者随身携带的物品和穿着的衣物等。通过物的辨认,可以识别和了解物品为谁所有,谁曾经占有或持有、使用,物品与案件相关的流转过程等案情,是案件侦查从物到人发现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收集侦查证据的一个常用侦查途径。

对物的辨认可以采取直接辨认物品,也可以采用间接辨认物品的相片;可以采用公开辨认,也可以采取秘密辨认。选择辨认形式,一定要根据案件所处的侦查环境合理确定,如对死者遗物的辨认,多数情况下采取公开的辨认形式,辨认遗物照片;在发现对遗物比较了解的人员时,采取公开的直接辨认物品的形式。对赃物的辨认多数先采用秘密辨认,即对通过密搜、密取、密拍等秘密侦查措施获得的可疑物品相片进行间接辨认,在得到一定线索之后,采取其他侦查措施合法取得证据后,采用公开的直接辨认予以确认和取证。对赃物的公开辨认常常还能够发现和深挖一些隐案、积案。

(四)犯罪场所的辨认

对犯罪场所辨认的目的主要是: ①确认犯罪现场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场所的具体位置,证实犯罪行为和进一步发现、获取新的犯罪线索与证据;②通过辨认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或匿尸、藏赃、抛弃作案工具等其他与犯罪有关物品的具体地点的辨认,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把辨认过程予以记录,则是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资料。

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时,侦查人员除了对辨认人进行详细的事先询问之外,还要根据辨认人的供述位置分别采取不同方式,或组织或押送辨认人到其所描述的地点进行辨别认定。确认之后,则要注意决定是否对相关场所及时进行勘查或搜查,进一步获取证据。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辨认过程,一定要做好规范的记录,满足诉讼证据形式和内容的要求,确保其有效性。

(五)不知名尸体的辨认

对不知名尸体的辨认,其目的是确认死者的身份与生前行踪情况。多数杀人案件是在案件侦查工作的初始阶段进行辨认,因为,确定死者身份是侦查的关键步骤。

一般地,杀人案件的尸体容貌比较脏乱和恐怖。辨认之前,应当先对尸体进行必要的清洗与化妆,裂开的伤口要缝合,想方设法地尽量恢复其生前容貌,去掉恐怖性;同时,要注意发现、记录尸体的各种特征。对不知名尸体的辨认常用两种方式: ①直接辨认尸体和死者遗物;②辨认尸体和死者遗物的照片。直接辨认尸体和遗物,一般辨认范围较小,往往是以发现尸体的地点为中心,由近及远地组织现场周围群众前来停尸地点辨认;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时,则需要扩大范围,采取间接辨认尸体和遗物照片的方法进行,往往由侦查人员携带照片深入到死者生前可能活动的地区走街串巷进行寻查辨认,也可结合在报纸、电视、网络等登载通告方式寻找辨认。

二、辨认的记录工作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一)《辨认笔录》的制作方法

《辨认笔录》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辨认笔录》由组织实施辨认的负责人填写。其中辨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包含: 事先询问被辨认对象的特征;辨认的组织经过,如辨认的照片有几张、要求被辨认人做了哪些动作、说了什么话等;以及辨认的结果。

(二)辨认录像和录音的制作方法

组织辨认时,有条件的尽量进行全程录像。录像内容包括侦查人员的组织活动、辨认的场所、事先询问情况、混杂情况、辨认人的辨认过程等。录像能详细、全面、真实地记录侦查辨认的整个过程,为下一步对辨认结果进行审查判断提供完整准确的依据,也是对辨认结果有争议时警方可以出示的最有力的证明资料。根据侦查的需要,也可以在辨认的过程中单独进行录音。

录像和录音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www.xing528.com)

一、辨认的原则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的辨认过程是人类的一系列认知心理活动过程。辨认是通过辨认主体观看辨认客体,在大脑中将此客体同以前看到后保存在记忆中的客体形象加以比对,并作出辨认客体与曾经看到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一的结论来实现的。辨认的科学依据在于事物的稳定性和特定性,同时事物的相关特征也在辨认人的大脑有所反映,从而使辨认结果经常受到各种相关因素影响而出现错误

实践证明,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性主要决定于三方面因素: ①辨认人感知过程的环境和辨认人自身的感官条件;②辨认客体的形象特征是否明显可辨;③辨认活动过程是否科学合法。前面两个因素是客观因素,不受侦查人员的控制,第三个因素则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的操作过程和水平。为了减少辨认结果的错误,实施辨认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事先询问原则

事先询问原则是指在辨认人辨认之前,侦查人员应当对辨认人进行详细询问,并对辨认人的辨认能力作出判断。询问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辨认客体的特征,包括形象特征、习惯动作特征、语音特征等;②辨认人感知辨认客体时的自身的状况和客观环境条件。

1.辨认客体的形象特征。任何可见的客体物,受其自身稳定性和特定性属性的决定,总是以一定的形象特征给人们留下印象,并把自身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这也就说,要把一个可见的事物与其他可见的事物区别,起码要掌握其形象特征。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被辨认人的外貌特征,即年龄、性别、身高、体型、脸型、面部五官、头发、肤色、气质、习惯性动作等;对头发要注意询问其长度、颜色、发型、是否染发烫发、是否秃顶、是否戴发夹等;对面部五官要注意询问其形状、分布和组合特点;习惯性动作可从姿势、步法、手势、面部表情等方面询问;尤其要注意询问外貌特征中那些具有特别意义的记号和标志,如文身、疤痕、痣、缺耳、缺指等。还要注意掌握哪些特征是稳定的,哪些是可随着时间或人为改变而变化的。此外,还要询问有没有一些由于犯罪而附加的特征,如沾染油漆、血液,受伤等。

2.辨认人感知辨认客体时的自身状况和客观环境条件。通过对辨认人的事先询问,实现判断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掌握评判辨认结论的依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目的: ①了解辨认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具有正确认识辨认客体应当具备的知识,如记忆能力、识别能力、表达能力等。②了解辨认人对辨认客体的熟悉程度,是否准确掌握了辨认客体的种类特征和特有特征。③辨认人在感知辨认客体时的主观和客观情况。主观情况是指辨认人在感知辨认客体时的精神是否处于正常清楚状态,是否存在由于恐惧而出现临时性大脑空白或只是关注到某一个点等问题,从而影响其全面客观感知事物;感知时是十分关注辨认客体,还是不大经意感知等。客观情况是指辨认人感知辨认客体时周围的环境情况,如气候、光线光源、距离、时间、人员车辆的流通量等,这些客观环境情况对于感知有关事物,可能产生一定的作用。

(二)混杂辨认原则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 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 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 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就是说,无论是对人还是对物的辨认,一般不能只将辨认客体单独提供给辨认人进行辨认,而必须将辨认客体置于一定数量的形象特征相近的同种类物品之中提供给辨认人辨认。

辨认不知名尸体、犯罪场所时,混杂辨认存在实际的困难,一般不实行混杂辨认。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工作的场所进行的秘密辨认,辨认对象实际上处于自然混杂的状态中,也不需混杂辨认。对于为了查明物品的所有人或曾经使用者、携带者,或者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范围的辨认,也不要求进行混杂辨认。

(三)分别辨认原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辨认人或者辨认客体,进行辨认时,必须分别单独进行辨认。即有两个以上的辨认人要对同一辨认客体进行辨认时,应该让辨认人分别单独进行辨认;辨认人要对两个以上辨认客体进行辨认时,必须把辨认客体分别出示,逐个进行辨认。

分别辨认,可以避免辨认人相互干扰,独立进行辨别认定;可以避免由于多个辨认客体同时出现造成辨认人的记忆混乱,影响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可靠性。

(四)自主辨认原则

组织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即要求侦查人员绝对不能以任何语言、动作、手势、表情等对辨认人施加明的或暗的影响,以保障辨认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辨认。

应该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必须注意把为辨认人提供必要的辨认条件与影响辨认人自主辨认的情况区别开来,确保辨认人在平静的情绪中完成辨认活动。

(五)依法辨认原则

辨认是一项法定侦查措施。依照法律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二、辨认的实施

略。

三、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

辨认是同一认定的一种形式,但与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同一认定有很大区别,尤其在证据的可靠性、科学性上有较大的差距。因为,辨认是一种大致类似的主观上的辨别认定,而且,辨认客体的相似性,尤其是目前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社会生产往往是一种机械化批量生产,产品的规格、大小、颜色等是标准化的,难以区分,造成辨认可借以辨别的特征越来越少,细节更为细微,所以,辨认的结果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据以开展侦查的线索,也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辨认结果的审查,应注意:

1.审查辨认人身体与精神状态的影响。

2.审查辨认客体特征形态和暴露情况的影响。

3.审查辨认客体特征的改变情况。

4.审查辨认主体与辨认客体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5.审查辨认环境条件的影响。

6.审查辨认时间条件的影响。

7.审查侦查辨认组织过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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